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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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彩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3-09-02 12:47 浏览量:585

http://jsfzb.jschina.com.cn/html/2013-08/28/content_834248.htm
 □陈德严 蒋小蓉

  [案情]张某陆续从某彩票投注站老板李某处赊购价值人民币4.5万元彩票,始终未能中大奖。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妻子王某共同承担此债务。

  [评析]针对这4.5万元债务,到底是张某个人债务还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实务中产生了争议。笔者倾向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形,只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债务,夫妻双方就应当对外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实务中,这条规则为一些人所利用,如离婚时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就时有发生。

  因此,实务中确认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即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于是,有人据此就认为,本案中该4.5万元债务虽然发生在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在他们离婚分居期间,显然对购买彩票没有形成合意,也未分享购买彩票形成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该债务应当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就不用承担此债务。对此,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

  买卖彩票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但这给付与否是基于偶然事件的结果,双方的给付通常也是不等价的,带有一种打赌和运气成分,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

  本案中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未有证据表明双方有举债的合意,因此大家对有无达成合意没有太多争议,而对于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有不同意见。张某向李某购买彩票即订立射幸合同,因射幸合同本身具有的一定特殊性,具体到本案中,假如张某购买彩票中了500万,那么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实务中好多判例已经将其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表面看本案中购买的彩票并未给夫妻双方带来利益,但实际上射幸合同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获得远大于所支付对价的收益机会,而事实上该夫妻双方都已经享有了这样的机会。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当即享受了该合同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某应对法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样,认定射幸合同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仅便于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操作,而且也可以更多地维护现代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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