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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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还未诞生 夫妻俩闹起离婚离婚夫妻讼争冷冻胚胎现代辅助生育技术给伦理、法律带来难题

 发布时间:2013-09-02 12:44 浏览量:1584421532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3-08/15/content_40525.htm
本报记者 陈岚
  杭州一对求子心切的小夫妻,试图通过试管婴儿技术来实现为人父母的心愿。可天意弄人,心愿还未达成,夫妻俩感情却已破碎。曾经被夫妻俩寄予满腔希望的冷冻胚胎,如今成了他们离婚诉讼中最大的纠结。
  试管婴儿、人工受孕等现代医疗技术给无数不孕不育家庭带去了福音,但非正常的生育方式也给社会伦理、法律法规带来了难题。

  冷冻胚胎该归谁?

  同是70后的向明(化名)和思琪(化名)4年前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便登记结婚了。因为年纪都不小了,结婚之后,他们很想马上要个孩子,可小天使偏偏迟迟不来。
  医院的一张医学诊断,让他们为人父母的希望变得愈发渺茫:向明被诊断出患有原发性不射精症,导致无法自然怀孕。好在思琪的身体一切正常,于是,他们决定尝试试管婴儿技术。
  试管婴儿的受孕过程,远比想象的更艰难。2011年,向明在上海某医院通过电刺激,成功取出精液。但在做试管婴儿手术时,思琪因取卵刺破两侧的子宫内膜而未能怀孕。在做后续的修复手术时,又导致大出血。
  即便如此,还是没能阻挡思琪当妈妈的决心。2012年2月,她再次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却在2个月后经医院检查,确认胎儿死亡。更糟糕的是,由于做试管婴儿大量用药,导致她肝功能急性损伤。
  对思琪来说,比身体的伤痛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丈夫向明的冷漠。“无论是我大出血还是流产住院,他都没到医院看过我,也没有付过一分钱住院费用,甚至把家里的门锁都换了。”
  出院后,思琪只身在出租房居住,与向明分居至今。而她原本对婚姻的期待也因此跌到了谷底。于是,2012年9月,思琪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最近,她又第二次提起诉讼。
  在向明看来,他们夫妻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所有的矛盾都是因为思琪求子过于心切,“她太急了,人很焦虑,我有点接受不来”。向明说,其实他也很想要个孩子,今年5月,他还赶到上海的医院,支付了余下3枚人工受精胚胎的保管费,并且准备办理下一次人工授精的手续。
  因为这3枚冷冻胚胎的存在,让他们的离婚官司变得复杂起来。向明向法院提出的答辩请求中表示,如果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请求法院将他们夫妻的爱情种子(人工受精胚胎)判归他所有。对此,思琪坚决不同意。
  于是,一个遭遇法律空白,而又颇具戏剧色彩的问题被提了出来:曾经做过“试管婴儿”的夫妻要离婚,冷冻胚胎该归谁?目前,案子已经开了一次庭,还没有判决。

  冷冻胚胎如何定性?

  据了解,采用“试管婴儿”技术时,由于促排卵药物的作用,每次可以采集到8至15个卵子,那些老化或者不成熟的卵子,首先被筛除。剩下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后,被培养成多个胚胎,只有极少数被选入“宫”,其余胚胎则被置入液氮中冷冻保存。一旦患者怀孕失败,这些被冷冻的胚胎则可能被“唤醒”,再次进行移植。
  在探讨“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之前,得先搞清楚这些冷冻胚胎的性质:是夫妻共有财产,是生命体,还是其他?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治,是思琪的代理律师。在他看来,向明和思琪拥有的对冷冻胚胎的权利不能算作真正的“财产权”,冷冻胚胎也不能直接定性为“人”,而是一种很特殊的存在。“首先可以肯定(冷冻胚胎)不是‘财产’,否则,就可以买卖了。显然,它也还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冷冻胚胎有着非常特殊的属性,它具有‘有可能成长为人的特殊物体’的特殊性,是潜在生命而非实在生命。一旦成型,便不可分割。”
  目前,对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属,我国法律上还是空白。在这个案子当中,如果夫妻俩对冷冻胚胎的归属事先有过约定,那么问题就不会如此棘手。但在之前,求子心切的他们压根没有考虑过这种状况的发生。在与医疗机构签的协议上,仅注明“如果没有双方的共同签字,移植手术将不能进行”。
  于治律师认为,生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才可得以实现。“作为配子提供者,他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处置冷冻胚胎的问题应该在充分征求配子提供者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解决。”
  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迪亚认为,这个击中法律空白的案子,结局很有可能是法院驳回男方的答辩请求,“冷冻胚胎具有物的属性,但又是带有血缘和遗产基因的物质,而法律对此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柯直律师也认同这个观点。“因为冷冻胚胎的性质特殊,既不属于‘财产问题’,也不是‘子女问题’,所以法院有可能另案处理。但毕竟男方不是说绝对不能生育,所以判给男方的可能性不大。我认为,法院很可能驳回诉请,或者判决双方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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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否上演夺子之争?

  早在十几年前,在美国也发生过一起非常类似的案例。
  朱利耶·路易斯·戴维斯和玛丽·苏·戴维斯因为无法自然怀孕,在1988年12月尝试人工授精但没有成功。剩下的受精卵被冷冻保存起来,当诊所正要为女方再一次植入受精卵时,丈夫提出了离婚。
  妻子渴望成为母亲,要求拥有这些“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丈夫表示反对,说宁愿使胚胎保持原状,直到他决定是否想成为父亲。初审法院同意把冷冻胚胎的监护权授予女方,但上诉法院推翻了此判决。1990年,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冷冻胚胎判给玛丽和路易斯共同管理,承认路易斯有拒绝成为父亲的权利。
  而向明和思琪所遭遇的情况,比这个美国案例更具有戏剧性。我们大胆假设,如果法院将冷冻胚胎判归向明所有,而向明又想用这个胚胎来完成他成为父亲的心愿,他势必得找一个“代孕妈妈”。于治律师表示,代孕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但也不排除通过非正规途径找到“代孕妈妈”的可能性。万一代孕一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孩子出生后,两个妈妈的夺子之争是可以预见的。
  柯直律师则认为,理论上来说,这种情况的发生还是存在一定可能性的。“比如说,男方的下一任妻子,愿意用冷冻胚胎为男方延续子孙。这样一来,如果孩子生下来,不论女方是否愿意,她都成为了这个胚胎产生的孩子的血缘上的母亲。这里面的情与法,实在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得清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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