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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出”离婚制度看妇女权益维护

 发布时间:2014-12-29 15:28 浏览量: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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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6  人民法院报  张智全

    在不少古装影视作品中,往往伴有关于“七出”休妻之镜头。夫妻间一旦感情不和,只要丈夫认为妻子有不当之处,即可随意休妻,其休妻的理由五花八门,以致让观众得出休妻是古代男子随心所欲行使的一种特权之结论,甚至认为“七出”休妻制度是强加给妻子的枷锁,对妇女在婚姻方面的权益丝毫没有任何保障。

    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七出”内容源自于汉代《大戴·礼记》,作为休妻制度,本于礼制,始载于唐律,又称“七去”或“七弃”,是古代一种选择性离婚制度,属于丈夫单方面的行为。尽管该离婚制度赋予了丈夫单方面行使休妻的权利,但绝不意味着丈夫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休妻之特权。相反,为了维系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进而增进社会的稳定和谐,“七出”离婚制度对丈夫行使休妻之权还作了诸多限制性规定,从另一侧面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

    在中国古代婚姻观念中,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往往都与家族、宗族利益相关联。《唐律》将“七出”规定从礼制上升到法律高度,推行强制离婚制度,亦是出于这种考虑。所谓“七出”限制性规定,即是“一无子,二淫,三不顺父母,四口舌,五盗窃,六妒,七恶疾。”也就是说,丈夫在休妻时,只有妻子出现了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多言、恶疾、盗窃等七种情形,才方可行使单方面的离婚权利。同时,为防止丈夫对“七出”离婚权利的滥用,又设置了“有所娶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等“三不去”的补充规范。即使妻子违反了“七出”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出现妻子家族散亡被休可能无家可归、妻子曾替丈夫父母服丧三年、丈夫娶妻时贫贱后来富贵等三种情形,丈夫是不能以妻子犯“七出”之规而随意休妻的。换言之,只有妻子违反了“七出”之规定,又没有“三不去”限制时,丈夫才可以休妻。否则,丈夫会被以任意弃妻之罪而受到处罚。《唐律·户婚律》第189条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这从根本上杜绝了丈夫随意休妻的不良现象,在以夫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着实难能可贵。

    由以上不难看出,“七出”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弃,“三不出”的补充规范又为在夫权社会处于弱势地位的妻子不被任意休弃而提供了法律保障。尽管这种法律规范是以夫权为中心,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妇女无婚姻自主权及被休弃的命运,与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夫妻平等原则相距甚远,但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仍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它体现了当时妇女社会地位的有所提高,客观上维护了妇女婚姻的稳定性,最低限度地保障了处在弱势地位的妻子不至于被丈夫以无理“理由”而被任意抛弃。

    婚姻是家庭的纽带,稳定的婚姻关系对维系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在以男性为主导、妇女与男性无平等权利可言的封建社会里,虽然妇女在地位上从属于男子,法律明确规定丈夫可以单方面行使休妻权利,但考虑到婚姻对维系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唐律又对丈夫休妻作了明确限制,避免丈夫对休妻权利的滥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唐律在制止丈夫任意休妻的前提下,把“七出”作为丈夫选择离婚的条件,同时又用“三不去”约束“七出”,从而形成了完整严密的选择性离婚法律体系。严格的法律规定,让丈夫随意休妻的现象大为减少,对维系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和睦,起到了重要的律令保障作用。有关研究资料表明,整个唐代丈夫休妻案件仅60余宗,从侧面证明了“七出”在维系婚姻关系中的良好效果。正是这一突出的良好法律效果,“七出”作为离婚制度而被明清的立法者所继承和强调。而继承和强调的直接结果,就是明显减少了丈夫随意休妻案件的发生,这在“夫为妻纲”、尊卑有别的传统封建社会,无疑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重要的权益保障。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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