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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独家关注:《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8号一般性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26 10:07 浏览量: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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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8号一般性意见》

20066月,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布了第8号一般性意见 ,详细阐释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特别是该公约第19条、28条及37条规定的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在该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强调“通过法律改革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对儿童的暴力和污辱性惩罚是各缔约国直接和无条件的义务。”

委员会界定“身体”或“肉体”的惩罚是任何运用体力施加的处罚,且不论程度多轻,都旨在造成某种程度的痛苦或不舒服。大部分情况下是用手或某一器具——鞭子、棍棒、皮带、鞋、木勺等(“拍打”、“打耳光”、“打屁股”)打儿童。但是,这也可涉及例如:踢打、摇晃或扔掷儿童;抓、捏、咬、抓头发或抓耳朵,强迫儿童做不舒服的姿势、烙烫、辱骂或强迫吞咽(例如,用肥皂清洗儿童的嘴,或强迫儿童吞咽辛辣作料)。委员会认为,体罚的程度虽有不同,但总是有辱人格。此外,还有其它一些也是残忍和有辱人格的非对人体进行的惩罚,因而是违反《公约》的行为。这些惩罚包括例如:贬低、侮辱、毁誉、替罪、威胁、恐吓或者嘲讽儿童。

委员会虽拒绝接受任何对儿童采用暴力和污辱形式惩罚的理由,但绝不反对正面的纪律概念。委员会确认,家长抚养和照料儿童,尤其是婴儿和幼儿,需要不断地给予体力行动和干预行动,以对儿童进行保护。这完全有别于造成某种程度的痛苦、不舒服或有辱人格的蓄意和惩罚性地使用武力行为。作为成年人,我们知道保护性的人体行为与惩罚性攻击之间的区别;在涉及儿童的相关行为方面,要进行这种区别并不困难。

在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还给出了消除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必要措施和机制。在立法措施中,委员会强调,《公约》要求废除(在法规或普通案例法中)在家庭/家中,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任何允许对儿童采用某种(例如,“合理”或“轻微”惩罚或“纠正”)程度暴力的规定。面对在传统上接受对儿童暴力和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仅废除准许体罚和消除任何现有的辩护理由是不足的。除此之外,各国还必须在其民法或刑法中明确禁止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污辱性形式的惩罚,从而明确地规定,打儿童或对其“打耳光”或“打屁股”对成年人的这种行为一样都是不合法的,而且有关侵害行为的刑事法同样确实适用于此类暴力行为,不论这种暴力行为是被称之为纪律管教,还是“合理的管教行为”。

为实现明确和无条件地禁止一切体罚,各缔约国将需要开展不同程度的法律改革。这有可能需在涵盖教育、少年司法和所有替代照料形式等方面的部门专门法律中制定具体的条款。然而,各国必须明确地阐明,关于侵害行为的刑事法条款也适用包括家庭在内的一切体罚行为。这就可能要求缔约国在刑法中制定一项新的条款。然而,民法或家庭法也可列入这样的一项条款,禁止采用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一切体罚。禁止体罚条款强调,当家长或其他照管人被按照刑法起诉时,他们再也不可援用采取(“合理”或“轻微”)体罚的做法,是家长或其他照管人的权利的任何传统的辩护理由。家庭法还应正面强调,家长的责任包括不以任何形式的暴力,为儿童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引导。委员会也同时指出儿童所处的依赖性地位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的特殊密切关系要求,在决定起诉家长或以其他方式对家庭采进行正式干预时,应极其谨慎小心。委员会认为,只有出于保护儿童免遭重大伤害之所需并符合受影响儿童最大利益时,才可提出诉讼或进行其他正式干预(例如,接走儿童或带走体罚行为者)

在教育和其他措施中,委员会指出各国必须确保始终不断地向父母、照管者、教师和所有从事与儿童和家庭相关工作的人推行非暴力的关系和教育。家长必须采取尊重儿童参与权方式的照管和教育孩子法。在国家与家长和儿童之间的所有各个接触点面,保健、福利和教育部门或早期儿童教育机构、托儿中心和学校内树立起推广非暴力形式父母抚育和教育的风气。

2.“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全球调研”及其报告

2001年,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6/138 号决议,请联合国秘书长就暴力侵害儿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建议供成员国审议,以便采取适当行动。2003 2 月,独立专家Paulo Pinheiro教授受秘书长任命,领导“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全球调研”,并由此撰写了《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这一调研涉及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向世人揭示了儿童正在经受和可能受到的暴力侵害,呼吁各成员国审议报告中的建议,并采取行动制止针对儿童的各种暴力行为。Pinheiro教授的报告首次清楚揭示了各种儿童暴力形式的普遍性——这已经成了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的问题。

此次调研传递的关键信息是:“一切针对儿童的暴力都是毫无理由的;一切针对儿童的暴力都是可以预防的。” 正如该报告引言部分指出的:“本次调研应当成为一个转折点,宣告成人对儿童的暴力不再合理——不论这是公认的‘传统做法’还是以‘管教孩子’为借口。反对儿童暴力绝不能有丝毫妥协。”

报告给出了12条首要建议,包括加强国家和地方的承诺和行动;禁止所有针对儿童的暴力;预防优先;促进非暴力价值观并提高认识;加强全体儿童工作者的能力;提供恢复和社会融合服务;确保儿童参与;创造便捷、爱幼的报告系统和服务;确保问责并终结有罪不罚;处理针对儿童暴力的社会性别层面;制定并实施系统的国家数据收集和研究以及加强国际承诺。其他一些建议则指出,各国应考虑设立旨在保护儿童权利的儿童专员,或在国家人权机构内设立联络人,同时应负责区域及国际的后续跟进行动。还有建议要求任命一名“联合国秘书长负责处理对儿童暴力问题”的特别代表,担当全球性的倡议者,确保对调研进行后续跟进行动。

2006年,联合国大会审议了《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包括中国在内的联合国各成员国都对这一报告表示欢迎,并在之后的会议中通过了A/RES/62/141号决议要求秘书长任命一位负责处理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的特别代表,采取后续行动推动这一研究成果的传播和应用,并保证联合国对这一问题的高度持续关注。20095月,Marta Santos Pais女士被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任命为秘书长负责处理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的特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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