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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或上升为国家法律

 发布时间:2015-01-09 10:48 浏览量: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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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8日《法治动态》201411月刊  张贺

201411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是自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后《反家庭暴力法》制定的一大进步。

一背景解析

在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屡见不鲜,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是主要受害人,而受害人多羞于家丑外扬而默默承受。家庭暴力不仅影响被害人身心健康,还严重威胁家庭安定与社会安定,因此亟待制定一部法律惩治家庭暴力行为。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也符合全球反家庭暴力的总趋势。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为各国相关立法提供了指导。至今约有120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收效良好,家庭暴力行为得到有效规制。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是大势所趋。

二亮点透视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存在不少亮点。第一,意见稿呈现了制度创新和中国特色,包括强调经费保障,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告诫制度等;第二,意见稿将身体暴力以外的精神威胁等软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意义重大;第三,意见稿去掉了暴力行为产生后果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要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因此更为宽泛,起到了更加严格的惩治效果;第四,意见稿将家庭寄养关系纳入家庭暴力,多机关合作反家庭暴力,任何公民、组织有权劝阻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政府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等制度也是意见稿亮点所在。

三舆论观点

针对如此严厉的反家庭暴力法,舆论反应热烈,同时也呈现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扩大反家庭暴力法适用范围。首先,从使用对象的角度,应将同居、恋爱及曾经的配偶关系纳入反家暴范围内,立法上采取准用家庭暴力规定的保护。这些关系与家庭成员关系非常类似,应当得到类似于家庭成员的保护,而且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是社会法,非家庭的亲密关系也应包含在内;其次,在家庭暴力的界定上,应将性暴力、经济上的压制、冷暴力共同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据调查,家暴中性暴力占13.8%,已成为家庭暴力的重要方式,它给受害者身体、心理造成巨大伤害,应纳入家庭暴力;而经济上暴力,例如经济控制或剥夺财产、工作机会等,使受害者生活受到控制、威胁,也应纳入家庭暴力,同时,家庭中一方故意忽视、躲避、疏远和漠不关心都有可能致使对方精神甚至身体受到侵害。

第二,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意见稿举证方面规定家庭暴力案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者客观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这仍然无法切实解决家暴中举证难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应依据家暴案件的特点规律及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甚至有律师建议,鉴于家暴的隐秘性,受害人在客观上举证较困难,应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增加未成年子女证言可信度等,从而更好地解决家暴举证难的问题。

第三,增设家庭诚信档案。有律师建议建立家庭诚信档案,即将个人家庭暴力的信息登記在案,由基层组织、妇联、民政部门备案,一旦施暴人再度登记结婚,上述机构有义务告知其结婚对象,从而加大施暴人违法成本,使之基于声誉的考虑怯于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将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上升到法律层面,既是制止家暴、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保证平等公平、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立法机构应当加快《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注重其现实可操作性,从而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切实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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