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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暴离婚案近四成涉婚外情 海珠法院去年审结离婚案件728件,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94件认定仅有3

 发布时间:2014-03-11 09:21 浏览量:575

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4-03/10/content_7280702.htm

2014310  南方日报  洪奕宜

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不断升温。从审判实践看,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占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比例较低,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更低。2013年,海珠区法院审结离婚案件728件,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94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2.9%,但由于证据原因,被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仅有3件。

    南方日报记者 洪奕宜 通讯员 杨美满 彭峻峰

    案例一

    做得不对就打 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原告阿晴、被告阿伟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结婚,次年生育女儿。阿晴诉称,其为了家庭稳定及更好地照顾小孩,辞掉工作全心全意照顾家庭,2012年开始,阿伟经常很晚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后证实有婚外情。阿晴说,自从她发现丈夫有婚外情后,丈夫对她进行经济封锁,并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287日,阿伟因家庭琐事狠狠打了阿晴一巴掌,致其左耳外伤。两天后,阿伟再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2012915日,阿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虽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予以否认,但却承认打了原告一巴掌,原告也举证证明其曾因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向省妇女联合会和住所地居委会求助。原告还当庭提供了录音,其中有被告称原告“做得不对就要打”的记录。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酌定赔偿6000元。

    案例二

    闪婚遭遇“女汉子” 夫告妻家暴要求离婚

    原告阿良和被告阿琳于20065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一见钟情,不顾各自父母的反对于当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诉称,其认识被告仅仅三个月就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其与被告婚后经常吵架,几次提出分手,只是在家人朋友的劝说下维持脆弱的感情。从201210月末开始其与被告分居,但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对其辱骂甚至殴打。被告阿琳辩称,其与原告结婚六年,双方辛苦打拼,有了三套房子和一台车子,过上了好日子,原告却轻易提出离婚,其并没有动手打过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表示以后愿意继续照顾原告的起居饮食,希望与原告沟通解决矛盾,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官析案

    婚外情成家暴重要因素

    据统计,海珠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年龄在33岁至59岁之间,其中6070后当事人居多,约占85%。海珠法院民一庭彭法官指出,该年龄段的男性生活压力较大,上有老下有小,当对婚姻的新鲜感逐渐被整日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取代时,很容易因家庭琐事引发争执,导致家庭暴力。

    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有的男性在外酗酒、赌博,回家则对妻子动辄拳打脚踢,有的因婆媳关系、家庭琐事大打出手,而有不少是因为婚外情而引发家庭暴力。据统计,海珠法院2013年审理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婚外情而引发家庭暴力的有36件,占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43%。彭法官认为,这些人经过多年的奋斗,事业上小有成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房有车者甚众,其中不乏成功人士,由于自身的问题,加上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婚外情发生,随后产生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能否被认定证据充分是关键

    彭法官提醒,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损害赔偿,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的,被告亦应在同一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1年内无过错方可单独就此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官建议

    法官建议,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定要进行反抗,使对方不敢轻易再犯。其次,应当及时到妇联、居委会、双方的工作单位、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投诉并寻求帮助。受害人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伤情照片、去医院就诊的病历资料、法医鉴定、报警或者出警记录,公安机关笔录或处罚决定,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录像和手机短信,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知情人的证人,均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提交法院,由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仅有报警记录,没有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决定,也没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予以反映的,或仅有伤情照片、病历的,不足以认定为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因果关系的,一般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另外,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可以追究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家庭暴力实施者违反治安处罚条例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实施严重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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