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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诉讼 不能索赔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0-12-21 14:37 浏览量:614

大兴灭门案拟下周开庭 李磊岳父母和外婆等人索赔430万余元 律师解读——

《法制晚报》作者:杨京瑞更新时间:2010-7-21

 

大兴灭门案拟下周开庭 李磊岳父母和外婆等人索赔430万余元 律师解读——
刑附民诉讼 不能索赔精神损失

新闻回放
    轰动一时的大兴灭门案初步定于下周开庭审理。
    2009年11月23日,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小区北区发生命案,李磊持刀将妻子、父母、妹妹及两个儿子杀害。11月28日,李磊在三亚被抓获,目前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诉至一中院。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虽然犯罪嫌疑人李磊既往性格内向、自负、固执,自尊心较强,青少年期有弑父情结,曾以离家出走抗争,但调查材料证实其平日在各方面显现的精神状态正常,社会功能完整,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李磊无精神病。
    据了解,李磊的岳父、岳母和外婆等人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李磊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4307155.5元。
法律
看点1.李磊杀死全家6人,家庭财产如何继承?2.若李磊被判处死刑,其财产如何赔付?
律师
解读
杀死被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解释,李磊的妻子对全家所有的财产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她被杀后,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由她的父母(即李磊的岳父、岳母)和孩子继承。
    李磊的父母的房产则由李磊的外婆和奶奶共同继承。
    李磊杀死了全家6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因此他无权继承家人的财产。
    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李磊的家庭财产
和妻子开“华益达美发店”成立“鼎盛钱丰商贸有限公司”以儿子名字成立 “李志恒信息咨询中心”,后又成立“磊磊红星商贸中心”与朋友合股开“天天火火”饭店妻先亡:妻享有一半家庭财产,死后由父母(即李磊的岳父母)和孩子各继承1/3子后亡:子从母处继承的1/3财产由外祖父母(即李磊的岳父母)继承李磊父母的财产
    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小区北区一套三居室
父亡母亡妹亡
房产由李磊的外婆和奶奶继承
财产先行赔付 再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律师解释,一个人因犯罪被判刑,民事财产权是不受影响的,如果刑事判决中有罚金和剥夺个人财产的处罚,则按照判决执行。
    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的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李磊的财产要用来先行赔付。
    张律师解释,如果没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李磊被判处死刑,他自己的财产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他的外婆和奶奶继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索赔精神损失
    张律师解释,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死者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李磊的岳父、岳母和外婆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请求是不能获得支持的。
    因为按照刑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尽管今年7月新出台了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该法第5条又特别指出:“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张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改变刑法的规定,也是不能和刑法相冲突的。
    如果李磊的岳父、岳母和外婆等人想要精神赔偿,可以不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本版撰文/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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