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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社会观护员应出席庭审

 发布时间:2011-09-01 08:53 浏览量:1584414818

   2011 418  法制日报三明(福建) 记者袁定波 刘百军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起草完成《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或者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合议庭可以审理5类民事案件,包括侵权人或者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组织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适用社会观护的,庭审时应当出示社会观护员提供的调查报告,听取当事人意见,社会观护员应当出席庭审,并就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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