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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4-01-20 09:44 浏览量:1028

http://www.chinalaw.org.cn/html/zzyj/xshd/hyzs/7864.html
时间:2014-01-14 11:35来源:婚姻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于11月9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召开。本届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省法学会和湖北警官学院承办。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法院等单位的180余位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参加了此次会议。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林中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茂林、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作年度工作报告。
        本次年会依照中央节俭办会的精神,简化程序、凝练主题、注重实效。年会议题以婚姻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为主线,围绕“监护制度”、“家庭暴力”以及“夫妻财产制度”三个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
        在“监护制度专题”的研讨环节,与会代表分别从比较法角度出发,理论联系实际,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蒋月教授认为:国家应尽可能提高儿童的福利水平,制定儿童福利法,以儿童最佳利益为原则完善监护制度。在论及域外监护制度问题上,李霞教授介绍了英、美持续性代理权的监督模式及其优缺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认为将来宜采取平衡当事人自我决定权与遏制代理权滥用、融私人力量与公权力力量于一体的双重监督机制。在论及国家在监护中的责任时,熊金才教授认为:国家对监护要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并从该责任的起源、依据以及未来展望的角度进行论述。吴国平教授认为:监护之监督是民法中监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希望在未来的立法中加以完善。刘淑芬教授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亲职监护制度的立法构想,认为监护制度理应回归婚姻家庭法,强化亲属身份关系的监护法律责任。
        在“家庭暴力专题”研讨中,各位代表结合我国社会存在的、严重影响家庭和谐稳定的家庭暴力的现状,从法律保护、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经验介绍,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相关法例的多维度发表了各自的看法。薛宁兰研究员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和惩罚机制较为完善,但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救济措施,可通过人民法院发布民事保护令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临时性或者终局性人身与财产保护。李春斌副教授在考察大陆法系有关家庭暴力立法模式的基础上,认为我国需要规制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香港律师何志权介绍了香港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做法,认为对抗家庭暴力不可仅以法律形式,亦需要社会等诸方面的支持。
  在“夫妻财产制度专题”研讨中,代表们主要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展开讨论。夏正芳法官结合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父母出资房产的处理、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配偶一方赠与“小三”财物的性质等,并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吴晓芳法官则结合审判实践对《解释(三)》进行了深入解读,并指出其制定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杨晋玲教授就《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的规定,借鉴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探索在我国婚姻法中设立赠与基础丧失规则的可行性,以期运用另一种方式,为父母赠与房产的处理寻求更为公正合理的解决之道。裴桦教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是一种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最高人民法院将其解释为一般赠与,没有全面平衡双方的利益;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将夫妻赠与归入夫妻约定财产制,以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平衡双方的利益。李洪祥教授剖析了市场法与身份法下财产规则伦理基础的不同,并指出了婚姻法在促进夫妻平等、尊重意思自治、发挥家庭职能上的功能。何丽新教授探索将合同法上的信赖保护制度运用于婚姻关系中,为婚姻关系解除时的夫妻财产分配提供了新思路。
  在随后的“青年论坛”环节中,吴卫义律师、郝佳老师、曹贤信老师和邓丽老师等,分别针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双方或一方持股的分割、“嫁城女”土地权益纠纷的司法干预、亲属法在民法典定位中的价值取向和古罗马儿童监护制度的当代启示等四个问题,理论结合实际,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在实务讲解环节,李平法官介绍了司法审判中的典型案例,引发了与会代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以用于共同生活经营为标准,以及相应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的思考。最后,周洪生法官介绍了江苏省徐州市贾汪法院设立的“家事法庭”的具体情况,探索解决家事纠纷更好的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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