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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腑之言丨公证员提醒:别因免费反复立遗嘱,真心不划算

 发布时间:2019-12-25 10:10 浏览量:613

上海市公证行业今年将于10月推出老人的免费遗嘱公证及保管的公益服务月活动(回复“遗嘱”可获取相关新闻)。去年该行业首次推出该公益项目之后,“行情火爆”,公益服务月里,全市有1.2万件预约登记,不少公证处做到今年7月才做完。对今年的活动,一些公证员表示,愿意做公益,但是一些老人来立遗嘱有点太轻率,因为免费,所以不当回事,反复多次。为此,一位公证员特意在今年活动之初,给出相关提醒,希望老人平常心面对免费福利。

  上海市公证行业今年将于10月推出老人的免费遗嘱公证及保管的公益服务月活动(回复“遗嘱”可获取相关新闻)。去年该行业首次推出该公益项目之后,“行情火爆”,公益服务月里,全市有1.2万件预约登记,不少公证处做到今年7月才做完。对今年的活动,一些公证员表示,愿意做公益,但是一些老人来立遗嘱有点太轻率,因为免费,所以不当回事,反复多次。为此,一位公证员特意在今年活动之初,给出相关提醒,希望老人平常心面对免费福利。

  老年人如何正确面对“免费遗嘱”

  上海法治声音独家供稿丨俞弢

  上海公证行业2014年的“公益服务月”活动继去年后又一次拉开了大幕,2013年本市公证行业“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和遗嘱保管”公益服务月活动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和赞誉,成为使百姓欢迎的服务举措。在今年的“公益服务月”活动经媒体宣传后,虽尚未到预约登记时间,今天(9月18日)已经有多位符合办理条件的老年人前来我处咨询相关事宜,热情和意愿可见一斑。

  笔者亲历过去年公益月活动在预约阶段的“火热行情”,也在近期的接待工作中陆续碰到老年人在去年办理“免费遗嘱”后,重新回到公证处,要求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内容的情形。在前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这些老年人为何会对订立遗嘱如此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内容的决定?

  在笔者遇到的案例中,不少要求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内容的老人坦言,是当初面对“免费遗嘱”考虑不够慎重。近期笔者接待的一对老夫妻,正是去年办理了“免费遗嘱”后,又来要求撤销遗嘱的,在耐心询问之下,老夫妻都表示:膝下有一子两女,平时轮流在三个子女家居住,由子女轮流照顾,去年“公益服务月”期间正好在儿子家居住,在收看电视新闻后,经不起儿子的软磨硬泡,前来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指定去世后将老两口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一人继承,老两口拿到遗嘱公证书后,并未妥善收藏保管,在居住到女儿家之后,被两个女儿发现了老两口订立的遗嘱,虽未吵闹,但两个女儿对待老两口的态度却起了变化,不再像以往体贴关怀,越来越冷漠。老两口坦言,之前并没有太多考虑今后遗产的处理问题,但听到自己可以办理“免费遗嘱”时,想想总得把身后事安排妥当,加之当时和儿子在一起居住且儿子对老两口照顾尚可,考虑到中国人的传统,没有考虑成熟就写了遗嘱,事后觉得两个女儿其实对自己也一直很好,觉得对两个女儿不公平,为保持家庭和睦,所以决定撤销遗嘱,今后另作考虑。

  这一案例是一个缩影,反映出不少老年人面对“免费”二字,考虑不够周到,加之有子女的怂恿甚至干预,产生了“反正是免费的,不办不划算”的想法。但在办理遗嘱之后,结合其他各种因素,使家庭矛盾凸显,使老人懊悔不及。

  为此,笔者善意提醒广大老年人:一、订立遗嘱是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在慎重考虑之后作出决定,目的是要为了今后实现自己的遗愿,而非仅仅出于免费或者收费上的考虑;二、订立遗嘱时应该遵从自己的内心需求,不受他人的干涉,更不受子女意志所摆布,《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所以订立遗嘱是老年人民事权利实现的具体表现,而非受他人需求产生的民事义务;三、订立遗嘱完成后,应妥善保管、收藏遗嘱,理论上讲,遗嘱在生效之前都应当是对外保密的,随意公开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如此反而违背了当初订立遗嘱时期望预防日后纠纷的初衷。

  上海公证行业绝不会因为“免费”而降低公证遗嘱的办理水平和质量,在“公益服务月”常态化的背景下,也希望广大老年人抱着一颗平常心对待“免费”二字,真实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愿,通过本次活动,既实现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又预防了今后家庭纠纷,真正享受到“公益服务月”带给老年人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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