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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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声| 难道家庭中没有性暴力吗

 发布时间:2014-12-22 15:17 浏览量: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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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日  女权之声  李芙蕊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将家庭暴力的形式仅限于身体与精神两种,引发争议。专家和关注人士表示,家庭暴力定义中不可缺少性暴力。

“性是身体的一部分,身体侵害已经可以涵盖性方面的要素”。这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中不需要单列性暴力。

然而这种解释比较勉强,因为性暴力伤害的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性自主权,并非所有的性暴力都会造成身体伤害后果,只从身体暴力的角度看性暴力必然会导致部分性暴力无法被追究。所以刑法不会把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合并到故意伤害罪。

所以关键有二:第一,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存在性暴力;第二,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是否应该受法律追究。

家庭内性暴力:广泛存在,却远未被追究

家庭成员之间当然存在性暴力。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2008年至2013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其中有76例性侵害,49例的侵害者是监护人,其中生父母实施的28例,继父、养父实施的21例。《中国性别暴力与男性气质研究定量调查报告》对中部某县的调查发现,14% 的男性受访者自述在其一生中曾实施过伴侣间的强暴,有将近1/4的男性受访者曾强迫女性伴侣做与性有关的事情。性暴力可以与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家庭暴力专家李明舜教授曾指出这在高危家庭暴力中很普遍,其中可能包括婚内强奸、性虐待,以及各种其他形式的性方面的侮辱和强制行为。于是所谓“以暴制暴”案件也常存在因性暴力引发的仇恨,例如2006年至2008年在河北石家庄女子监区对女性服刑人员做的一项调查显示,河北女监中亲密伴侣关系中,遭受性暴力的比例为20.9%

然而家庭中的性暴力远远没有得到足够的追究,权力关系与羞耻使很多受害者被迫沉默,不过代际间的强奸、猥亵、强迫卖淫……可以通过刑法追究。更大的保护难点是伴侣间的性暴力,刑法不明确强奸罪是否覆盖婚内强奸,极少数个别案例只给所谓“婚姻关系特殊存续期间”即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以低于一般强奸罪的刑事处罚,201012月,广东佛山顺德法院判处一名被诉强奸妻子的男性无罪,理由是“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婚内强奸不算强奸?背后逻辑为“妻子是丈夫的性工具”

如该法院的观点所反映的,认为婚内强奸不算强奸的立场强调夫妻有同居的义务,这在婚姻法中有规定。但是,结婚是否就意味着要满足对方的任何性要求,以及一方有权力伤害另一方的性自主权?婚内强奸不算强奸的法律现实令人悲哀地连结着古老的男权传统:妻子是丈夫的性工具。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行动纲领》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说:“……在家庭关系中,各个年龄的子女都会遭受各种各样的暴力,包括殴打、强奸、其他形式的性攻击、精神方面的暴力以及由于传统观念而长期存在的其他形式的暴力。”联合国《反对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说“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所有“由家庭成员对家庭中的妇女施加的以性别为基础的肉体上的、精神上的以及性的侵害行为”,并要求将“确保在身体暴力、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的案件中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获得最大力度的保护”列为家庭暴力立法的目标。

停止赦免家庭内性暴力:是国际通行实践,也是国内呼声

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都经历了婚内强奸司法变迁的过程。1965年瑞典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反对婚内强奸法的国家,1980年美国模范刑法典认可在夫妻分居前提下的丈夫强奸罪,同年,一妻子状告丈夫强奸成立。台湾地区原来也不承认婚内强奸,但1999年通过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中规定,对配偶在“告诉乃论”的前提下也可以犯强奸罪,从而彻底废除了丈夫豁免。

中国既有的地方立法也有明示反对家庭中的性暴力的,例如湖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家庭暴力是指……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2009年,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专家草拟的《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法》专家建议稿出炉,其中将婚内强奸也纳入了家庭暴力范畴。该版本的规定虽然有其局限性,规定只是分居或起诉离婚期间发生的才在惩处范围,但较之前已有重大突破。今年早些时候提交全国人大的反家暴立法专家建议稿中也涉及性暴力内容。然而,此次法制办征求意见的反家暴法版本上,却对专家意见视若无睹,突然删去此部分内容,实在让人失望叹息。

其实,关于认可婚内强奸,保护婚内性暴力受害人的呼声在我国由来已久。佛山案后,国内关于婚内强奸的讨论也一度升级。《检察日报》当年一篇题为《佛山案例能催生“婚内强奸”立法吗》的评论中称:“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在考虑一方有要求性爱的权利和维护家庭稳定的同时,也要平衡另一方的权利,特别是妻子的权利。”并指出“鉴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国家,‘婚内强奸’交由各地法官自行判决,不但容易造成法治的不统一和适用法律的不公平,而且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应当考虑修改法律对此问题加以解决。”

中国的法律早就声称禁止家庭暴力,但只有声称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律还在要么含糊其辞要么道貌岸然地赦免着暴力。这牵涉到中国到底要立一部什么样的反家庭暴力法,是符合国际标准、保护到位的呢,还是保守退缩,对早已呼声甚高的重要问题继续回避。性暴力应该被明确纳入家庭暴力概念,呼吁声已是源源不绝,立法者能不能响应民意,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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