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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婚外情引发连环诉讼“小三”落得人财两空

 发布时间:2011-03-08 10:08 浏览量:660

      一起婚外情引发连环诉讼“小三”落得人财两空

中国法院网2009-03-31

一起婚外恋引发夫妻离婚案,后来因该男子意外死亡后又引发死亡赔偿金争夺、房产争夺及债务承担四起衍生民事案件。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婚外恋而引发的四起民事案件。

居住在铅山县永平镇五都村的陈和与林荷一家在村民眼中是个幸福的家庭,生育的两个女儿,大女儿现已工作,每个月都有固定的不菲收入,而小女儿也考取了湖南的一所大学。20092月林荷在发现其夫陈和在外打工期间与另一女子张纤同居并生育一子陈晓明后,一怒之下便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调解,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并由陈和在一个月内补偿6万元给林荷,而债务由陈和承担。

次日,陈和便返回浙江打工,2009215陈和不慎从手脚架上摔下,当场死亡。经过协商,雇主同意赔偿25万元给陈和家属。在分配该笔赔偿款时,张纤作为其子陈小明的监护人将陈和一家告上法院,要求分得15万元的小孩抚养费。同时林荷也将陈和一家诉至法院,要求获得离婚时本应获得的6万元补偿款。

陈和的弟弟的陈平发现,陈和与张纤同居期间在铅山县城置办了一套房屋,该房产证是登记在陈和名下的,现由张纤居住。该信息传出后,林荷以及陈和两女儿又将张纤告上法院,认为该房是陈平在离婚时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而张纤无任何权利和理由居住该房,要求张纤退出该房。张纤表示该房屋系其与陈和共同出资建造,理应享有一半产权。

正当其一家人都被官司缠得焦头烂额时,又有一纸诉讼将陈和的女儿、张纤的小孩以及陈和的父母亲告至被告席,原来陈和在浙江置办该房屋时,由于资金不够,故向银行申请贷款13万元。所以在陈和死亡后,银行将所有的继承人告上法院。

法庭经分别审理认为:张纤认为在铅山县城的房屋系其与陈和共同出资建造,却无任何证据证明,故法院无法采信,根据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认定该房屋属于陈和与林荷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林荷与陈和的离婚诉讼中,陈和隐瞒其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林荷有权分割该财产,该房屋一半所有权当属林荷所有,另一半产权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规定分配。

而对于陈和死亡后,雇主所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只要是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综合考虑该继承案件,由于张纤与陈和并不属于夫妻关系,故张纤无任何权利继承该笔赔偿金,而由于其生育的男孩陈晓明系陈和之子,故有权继承,且该子年龄尚幼,故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向其倾斜。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继承遗产的同时必须要承担债务,故林荷与银行的诉请均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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