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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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共同被告时送达不能简便化

 发布时间:2015-01-23 10:22 浏览量:1102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5-01/21/content_59568.htm

20150121   上海法治报    田家俊 熊理思

  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丈夫向他人借钱未还,债权人起诉时往往会将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在这类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民事案件中,承办人应如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呢?实践中,有些承办人采取的是一种“简便送达”方法,即将送给夫妻二人的材料放在一份快递中一同送达,并在收件人姓名栏上同时填写夫妻二人的姓名。笔者认为,虽然这种送达方法节约了送达成本,但从程序规范化的角度出发,尚值得商榷。

  首先,将夫妻二人的应诉材料放在一份快递中送达,容易给邮政快递人员和收件人主观上造成错觉,以为只要由其中一人签收就可以了; 客观上也使得送达回执往往只有一人的签名,易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伏笔。

  其次,这种“简易送达”方式有违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之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7条第2款:“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在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丈夫和妻子是否为“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呢?我们认为严格来说,答案是肯定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替另一方当事人代签就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诉讼利益冲突。因此,虽然他们是成年家属的关系,但考虑到代签后有可能出现伪造、隐瞒被代签人,损害被代签人诉讼权益等不良后果,司法解释规定不允许他们相互代签。在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虽然妻子和丈夫都是被告,但也不能简单地将他们理解为“同一方当事人”。如上所述,“同一方当事人”应该是指诉讼利益没有冲突的当事人,而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不少夫妻之间是存在争议的,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不好的时候。换言之,即使是夫妻,他们的诉讼利益也并非是一致的。因此,采用上述“简便送达”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被告的送达问题与司法解释精神是不一致的。

  实践中,“简便送达”也确实在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民事案件中显现出了其弊端。我们也遇到过由于夫妻一方代签收,另一方提出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称自己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直到判决或调解进入执行阶段才知道自己涉案,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剥夺了她的抗辩权、上诉权等多项诉讼权利,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虽然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平衡的角度看,这种送达瑕疵并不一定会引起再审。因为夫妻关系不好或夫妻之间有不为外人所知的财物约定,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使进入再审也不会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因此,对这种不足以影响最终裁判结果的一般性程序瑕疵,从节约诉讼成本、维护司法权威、原被告利益整体平衡的角度考虑,我们一般不启动再审程序。但夫妻为共同被告案件中的规范性送达问题还是需要引起足够重视,以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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