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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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前婆婆凭10万元转账凭条告儿媳讨债

 发布时间:2015-01-04 11:39 浏览量: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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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3  海峡导报  陈捷

导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女子与丈夫离婚后,被昔日婆婆告上法院,追讨10万元“债务”。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昔日婆媳之间的债务官司。

据了解,小婷(化名)和丈夫小赵(化名)都是公务员,而小赵母亲则是自己开公司当老板。小夫妻结婚后,在婆婆的鼓励下,这对小夫妻双双参与公司的业务,他们还办理了二十几张信用卡,套现做生意。

20142月,小婷、小赵因感情破裂离婚。去年年底,赵妈妈就将儿子和曾经的儿媳告上法院,说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她借了10万元买车,要求两人还钱。

开庭时,赵妈妈拿出201332日她向小婷转账10万元的银行凭条。

面对妈妈的起诉,儿子小赵对于妈妈拿出的证据全都予以认可。而且,他作为被告之一,还为原告方作证。小赵还说,10万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小婷应自行承担。

面对昔日婆婆的“追债”,小婷答辩说,这是“子虚乌有”的债务。她反驳说,她与前婆婆及前夫之间有数百万资金往来,凭什么随便截取其中一笔就说是借款?另外,为买一辆12万元的车,提前5个月借钱,也不合情理。再说,购车当天,她名下各银行卡金额加起来有40多万元,根本没必要借钱买车。小婷还说,转账时,两人为婆媳关系,应该算赠与。

经法院调查,案发前一年多时间内,仅小婷的一个银行卡账户与前婆婆账户往来就有45笔,小婷转给赵妈妈95万元,赵妈妈转给小婷80万元。除此之外,她们之间还有多笔资金往来。

法官说法

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款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妈妈与小赵、小婷之间并没有借条,仅仅是以转账的事实发生为依据,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相反,小婷出示了大量借记卡资金往来明细和借贷卡消费明细。

而且,赵妈妈既不否认小婷提供的银行明细的真实性,也不否认合伙套现做生意,未能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作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妈妈的全部诉求。法官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借条或欠条,主要的举证责任就在主张借款关系存在的一方,证据不足就难以获得支持。(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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