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四兄妹对簿公堂争股权遗产

 发布时间:2014-12-26 17:25 浏览量:834

http://zs.southcn.com/z/2014-12/24/content_114903106.htm?nsukey=57VE5OdANC6Vx4Dm30NOYB7RPiz6DZmTCqA%2FniA0qB4OGOyIpyHJxxeP%2BSBVOtBGPReBXWzDISwKs5shz%2F32lg%3D%3D

20141224  中山日报  张房耿 刘一慧

今年7月,东凤镇同父异母的四兄妹因父亲的股权遗产对簿公堂,原告拿出一份其妻子代书的遗嘱,欲独占父亲股权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书面和口头等多种方式,要求也不一样。今年7月,东凤镇同父异母的四兄妹因父亲的股权遗产对簿公堂,原告拿出一份其妻子代书的遗嘱,欲独占父亲股权遗产。记者23日了解到,因该份遗嘱不符合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诉求。

■老人离世,四兄妹争夺股权遗产

胡国强是东凤人,在经联社有股份。20089月,90岁高龄的胡国强离世,他的四名子女因父亲的股份遗产产生纠纷。由于三兄妹不同意分配方式,村委会自胡国强去世后,一直将股份暂扣,没有进行分配。

老二胡铁兵说,父亲在世时曾到村委会要求把自己的股份从20081月开始转至他名下,并立下了书面证明,当时还有村主任和村委会会计等见证。父亲离世后,胡铁兵欲继承股份,遭到其他三名兄妹的阻挠。今年7月,他起诉到市第二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父亲2008年开始到以后的股权和分红都归他所有。

不过,胡铁兵的这一说法遭到了胡玉强三兄妹的反驳。胡玉强称,20081月时,父亲已经病重,他根本没有到村委会转移股份。“父亲病故前曾明确以后的股份分红将平分给三个儿子。而且,父亲一直都在老三家中居住,直到病重时才住到胡铁兵家中。我们去探望父亲时,遭到胡铁兵拒绝。”胡玉强认为,胡铁兵是想独占父亲的股份分红。

■遗嘱不合规,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双方各执一词,胡铁兵拿出了一份有村委会盖章的证明复印件,上面的内容确实写着胡父欲将股份过户给胡铁兵。庭审过程中,胡铁兵坦诚这份证明并没有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也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该份证明是胡铁兵的妻子写好后交给胡父签名的。

市第二法院审理后认为,胡铁兵承认证明确由其妻子所写,而且胡国强签名时,除胡铁兵的妻子外并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这明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此外,胡铁兵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份证明上的签名就是胡父所签,因此该遗嘱无效。近日,法院据此驳回了胡铁兵的诉讼请求。(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相关链接

关于遗嘱,你知道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对于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