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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征求修改意见:专家组组长呼吁纳入性暴力、同居关系

 发布时间:2014-12-17 11:40 浏览量: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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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经济观察网  沈念祖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沈念祖 实习记者 何云欢家暴以暴制暴案件近几年越来越频繁地进入公众视线,其量刑和判决成了公众十分关心的一个焦点。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1211日,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和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共同主办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研讨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召开。律师、教授以及相关的法律专家纷纷就反家暴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性暴力、多部门合作、预防机制、家暴处理、人身保护令等成为研讨会中的高频词汇。

亮点

全国妇联反家庭暴力法起草组的专家组组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最大意义是国家专门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使反家暴步入了正常的、不可逆转的立法轨道,是反家暴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更重要的是,《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呈现了制度创新和中国特色,包括强调经费保障,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告诫制度等。

北京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静介绍,北京市妇联的信访情况统计表明,70%的投诉反映的都是婚姻家庭问题,10%的投诉反映的是家庭暴力问题。夫妻之间的暴力,除了身体暴力以外,精神威胁等“软暴力”也普遍存在。因此,对于走过了20多年的漫长历程,终于进入立法程序的《反家庭暴力法》,李静认为这是国家妇女人权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件大事。

家庭暴力案件中,取证是关键。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律师指出,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里,对需要暴力行为产生后果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要求已经去掉了,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建议性暴力、同居关系入法

李明舜教授指出,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多不足。首先家庭暴力的定义应该将最重要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都纳入,而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将性暴力纳入,对反家暴实践是非常不利的。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李莹主任介绍,目前家暴中性暴力的比例是13.8%,为有效处置家庭中的性暴力问题,应将性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定义。

李明舜还认为在家庭成员的范围里,应该加入同居关系,因为同居关系事实上具有婚姻关系的一系列相同特征。“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是社会法。不一定死抠在传统的‘家庭成员’上。”李明舜教授说道。在对草案的修改建议中,他认为,应该把寄养关系人员、同居者等纳入家暴主体。对于《反家暴法》的适用人群,研讨会中,专家也建议把恋爱、同居、前配偶或者伴侣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视为家庭暴力。

另外,李明舜教授强调,在目前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里,最为不合理的一条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定要依附于其它诉讼,无法作为独立案由。“‘不诉讼就要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取消’这一条一定要取消,要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一个独立的解决家暴的方法。”李明舜教授说道。

李莹律师对此十分赞同,并指出这三点意见已经写进了民间修改意见案里:“关于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定义,我们一定要坚持。定义不解决,可能立法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一定要从依附其它诉讼中独立出来。性暴力纳入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独立申请是我们最重要、最迫切的两项修改意见。”

庇护所亲民化,保护纳入目睹儿童

反家暴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当涉及到庇护所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荣维毅说起有的庇护所门可罗雀的现象,“必须要开证明,证明你是本地户口,入住门槛过高。”北京第一个庇护所——北京西三旗本是收留被家暴人员的暂居点,却成了观光旅游的地方,因为它置办在社区的活动中心。

针对庇护所问题,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李莹主任建议,不仅政府部门要建立庇护所,也希望企事业单位来建立。因为庇护不光关注受害人,而且还有子女。庇护所不光提供紧急庇护和短期的生活物质用品,还需要心理、医疗、法律等服务。

“越亲民越好,如果有农村,往往会离县城有个几十公里路程,一旦家暴发生在半夜,连交通工具都没有,所以庇护所应该更加落地化。”曹成律师谈及庇护所时,认为最有需要的,最能保护受害人的,就是民警宿舍。无论是成本、安全性以及饮食方便程度,他觉得这个场所提供方应当落到公安局头上,只要适当增加一些办公经经费机构合作,提前干预

另一个引起与会人员热烈讨论的修改意见是《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受家暴儿童、包括目睹家暴儿童的保护力度不够。

“反家暴法确实关注到了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保护,但是对目睹儿童没有任何的保护规定。我们在修改意见案例也提到了更加完善,更加详细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具体保护机制。包括增加国家监护制度,或者临时监护等。”李莹总结道。

此外针对家暴举证难的问题,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民间修改意见案中,提出了举证责任转移、增加未成年子女证言可信度等建议。

明确牵头机构,增加经费投入

李莹律师详细介绍了《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民间修改意见案其它几大主要修改意见,并特别强调增加多机构合作、目睹儿童保护、证据制度以及以暴制暴案件处理内容的必要和重要性。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各部门的的职责,但是忽略了共同合作的途径。反家暴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不同的部门,包括公检法司政教育等部门的配合。过去许多反家暴案件的解决经验都告诉我们,成功解决必须要依赖各个部门的合作。我们希望能够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总则里明确多机构合作原则,并且明确牵头部门。”李莹说道。

与会专家建议,一定要有明确牵头的部门,如果只让妇联一家牵头,也是各部门的推诿,没有经费,没有实力。

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代表、咸阳师范学院性别研究中心主任王国红介绍,由北京、广州、陕西等地的民间机构共同组成的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这些年来一直在关注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为了推动反家暴立法,工作组做了很多调研的工作,包括地方反家暴法例梳理,反家暴经验整理,公众宣传,媒体宣传,不同群体的调研,焦点小组访谈以及研讨会等。

“政府经费保障是必须有的,政府责任无从体现。”李明舜提出政府经费的划拨有利于反家暴工作的进行。“美国在白宫办公室,设立了一个反家暴办公室,他的任务就是向国会争取反家暴的预算,然后作为项目给各个洲去做,给你经费支持。”

李明舜还建议建立社区的早期干预机制。前几天,我去深圳罗湖区,社区里聘了2500个监督员对左邻右舍,经常发生吵架的时候监督员去敲门,针对经常吵架的家庭,向片警和居委会反映一下,效果非常好。

此外针对,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中明确,中小学应该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征求意见稿针对此,建议“中小学校”应该改为“各级教育机构”,反家暴知识的普及不应只局限中小学阶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荣维毅教授认为,草案中没有预防措施,而预防措施是最基本的根源结构,她建议要加强中小学教育和各级机构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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