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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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游子”状告昔日岳父 法庭上讨回50%房屋产权

 发布时间:2014-12-02 13:56 浏览量: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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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上海法治报   李鸿光

  在海外飘泊20多年又放弃外国国籍,叶落归根的严老伯怎么也不会想到,他竟然为离异妻子欣欣名下静安区某处房屋50%的产权房,与昔日的岳父姚平、连襟等人对簿公堂。这场耗时1年多的诉讼案,经二审终审判决,最终使他能告慰长眠于世的欣欣。

  异国打拼 为“落脚”夫妻离婚

  1975年,年长妻子10岁的严老伯与欣欣在上海登记结婚,一直未有子女。1987年,夫妻俩萌生了出国打拼的念头,先后以探亲的名义前往德国。妻子在德国人家里帮佣,服侍生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E老先生。

  19929月严老伯与妻子欣欣在巴拉圭亚松森市办理了离婚,随后欣欣与同情她处境的E先生在德国登记结婚,获得了在德国长期居留的身份。19937月严老伯获得巴拉圭籍,在德国开饭店谋生。

  1995年,E先生离世,严老伯与欣欣在德国签署一份“遗产继承协议”公证:确认拥有巴拉圭国籍的严老伯与具有中国国籍的欣欣,双方均未生育子女也未曾收养子女,共同缔结指定对方为各自唯一遗产继承人的协议。当时还确认了双方遗产净值申报为17万德国马克。20015月德国政府向欣欣颁发了护照,获准加入德国国籍。

  而在20007月,欣欣就出资与80岁老父亲姚平共同购买了地处静安区一处公有产权房,该售后公房用老父亲的工龄买断,登记在姚平及欣欣两人的名下属共同共有。

  2004118日,欣欣因病在德国去世。当时严老伯还提出过,将欣欣名下房屋登记变更至自己的名下,却被以暂时不要影响欣欣老父亲的情绪,拖延了下去。

  20067月,年逾古稀的严老伯决定注销巴拉圭国籍,回上海定居,重新进行户籍登记。他再次提及房产产权过户之事,被姚平等人推三阻四不予办理。严老伯托朋友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才获悉早在20056月,欣欣的老父亲姚平串通欣欣的妹妹假冒她的名义,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严老伯的连襟及姚平的外甥、外甥女名下。

  诉讨房产 国外遗嘱国内认

  20133月,严老伯向法院起诉,认为姚平等人联手恶意串通,冒名顶替死者名义“卖房”,请求判令姚平与受让人连襟及姚平的外甥、外甥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涉案房屋为他与姚平共同共有。

  法庭上,年过九旬的姚平称“遗产继承协议”系在德国缔结,女儿欣欣亦在德国去世,而与该协议最密切的法律为德国法律,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265条规定:“共同遗嘱只能由夫妻双方作成。”而严老伯与欣欣订立“遗产继承协议”时已不存在夫妻关系,相互继承遗产协议属无效。即便适用中国法律,严老伯与欣欣在缔结“遗产继承协议”时,欣欣尚未取得系争房屋产权,且在欣欣去世后的2个月内,严老伯没有作过接受遗赠的表示,而身为父亲分姚平是欣欣遗产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处置房产。

  严老伯的连襟及姚平的外甥、外甥女均辩称,本案是继承纠纷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争房产中的权益人没有欣欣的份额。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欣欣在立遗嘱时国籍为中国籍,可适用中国法律。涉案“遗产继承协议”是一份共同遗嘱,尽管我国继承法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文规定,但只要该共同遗嘱不违反我国法律即可认定属有效。严老伯与欣欣两人通过共同遗嘱的方式,将各自的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该行为属遗赠且该订立时间较早,各自的财产在发生继承时必定会有变化,可不限于立遗嘱协议申报的财产。系争房屋登记在姚平及欣欣名下已多年,而严老伯是欣欣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他于20127月才获悉涉案房屋产权变更,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办理系争房屋购买手续时,欣欣人在国外交易中 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但却能证明姚平对于登记欣欣为共有产权人是明知的而且追求的、而姚平等人又在欣欣去世后,假借欣欣名义订立买卖合同转移系争房屋权属,属恶意串通,法院遂判决支持了严老伯的诉求。案件判决后,姚平等人提出了上诉,最终法院二审亦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遗赠不同于契约等合意行为,是一种处分自己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基于遗赠的这一法律特性,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但在本案的共同遗嘱中,立遗嘱却是一种双方的民事行为,共同遗嘱的成立乃是严老伯与欣欣双方共同合意的结果,不但订立了共同遗嘱,还领取了公证书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在获知受对方遗赠的同时即明确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之后两人长期保管着公证遗嘱,从严老伯对欣欣生病期间的照料、为欣欣去世后购买墓地、送欣欣骨灰回国落葬等行为看,都是接受遗赠意思表示外在的持续行为。严老伯称回国办理完丧事后亦提出房产过户事宜,姚平等人则要求严老伯提供欣欣的死亡证明,故才有德国先生女儿给姚平寄来信件的说法,考量寄信的时间、地点及姚平对信件未能给出更合理解释等因素,遂认为严老伯的说法有一定可信度。从严老伯出具给姚平的收条看,也能印证姚平知晓并认可严老伯是欣欣遗产的受赠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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