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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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名下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4-12-09 14:43 浏览量: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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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7   深圳市法学会

互联网时代,网络虚拟财产不时惹出纷争,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离婚官司涉及分割网络虚拟财产的诉求。这类财产五花八门,包括吉利数字的网聊软件号码,电子邮箱,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角色等级与角色技能、网店等。近日,人民法院报公布了一例夫妻离婚后,作为共同财产的六家网店怎么分割的案例。笔者本期就该案例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朋友们有所帮助。

案情回顾

吴先生和李女士于2007年在朋友婚礼上认识后不久相恋,随后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他们敏锐地觉察到淘宝网的商机,先后辞去原来的工作,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化妆品店,进货、销售、发货、统计,全部一手操办,很快就有了大批买主,好评率和信用度也越来越高,不久便获得了一个皇冠的信用等级。两人的夫妻店生意愈发红火,店铺也越开越多,离婚前已经拥有六间网店。随着生意红火,收益颇丰,小两口的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而之后两个女儿的出生,两人的生活开始有了摩擦,关系日渐疏离,三天两头为了家庭琐事矛盾不断,争吵不休。身心疲惫的吴先生决定离婚,可多次与李女士协商都没有结果。最终,吴先生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李女士表示如果要离婚,就必须分割六间网店,她还认为六间网店价值150万元。吴先生虽同意分割网店,但认为淘宝网店是虚拟财产,并不值150万元,如果真值那么多,他愿意放弃网店,让李女士折款70万元给他。夫妻离婚时分车分房不奇怪,但要分割网店,还真让承办法官有些头疼。网店属于虚拟财产,而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虚拟财产保护法,且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认定。而六间网店只有两间是夫妻两人实名认证登记,其余四间均是登记在男方亲戚名下。考虑到双方均承认六间网店是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承办法官询问了其余四间网店的实名登记者,他们均认为自己只是出借了身份证,属于挂名,现有证据完全能够证明店铺权属归于吴先生和李女士。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近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关于网店的归属,双方各分得三间网店。

各方说法

目前,法律对虚拟财产无具体定位,但虚拟财产也有财产属性。比如网店,通过这一虚拟平台可以创造现实财产,因此它就有了现实的财产属性,可以分割、继承。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诸如网络游戏中的账户、装备及货币,是玩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积攒下的虚拟财产,也可视为一种劳动所得,因此属于财产范畴。还有一些专家指出,目前很多虚拟财产可在网上流通、交易,有的甚至能在交易中转化为现实货币,它们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被承认为财产,得到保护。

本案主审法官、五华县人民法院河东人民法庭法官李常安认为,正因为虚拟财产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所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当审理涉及虚拟财产的纠纷时,大都认可虚拟财产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但没有直接而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作依据,也因为这样,处理涉及虚拟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现在多数靠调解来结案,法理跟不上,只能用情理解决。

对网店等虚拟财产,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李常安认为,法院可以判决分割在网店下的实体货物,对网店的经营收入、债务也一并进行分割,对是否可以分割网店,他认为网店与实体店一样,除了没有实体店铺,也凝聚了经营者的智慧与付出,有的网店声誉和级别不亚于实体店,应当认可其财产的合法性。他建议,应尽快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对虚拟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法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在离婚时,双方有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且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

法律界观点截然不同

大家都知道,在离婚之后,夫妻共有财产应该合理分配,例如房屋、汽车等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渗入到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婚姻法中的财产划分范畴,这个问题引发了很大的争论。虚拟物品到底是否属于财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虚拟物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虚拟物品属于财产。人们在获得虚拟物品时,必须要花费一定的金钱、时间、精力。且虚拟物品本身也有价值,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交易,甚至一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已经形成固定汇率,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也有人则认为,虚拟物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世界的物品,其本身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它只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某个软件运行的时候,才起到作用,如果从网络空间独立出来就什么价值也没有。

虚拟财产有一定市场价值

确定市场价格是分割关键

本案中,吴先生和李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了6个淘宝店,而且生意红火,收益颇丰。这6个淘宝店虽然不像汽车、房子一样看得见、摸得着,可确实存在一定的市场价值,会产生不错的收益。每个淘宝店都经营着不同的物品,并且收益也各不相同,也正是因为这点,给法官在财产认定多少上制造了难题。

如果本案中的淘宝店属于婚姻法中的财产范围,那么它的价值多少,认定方法就成了关键。要是数个相同的虚拟财产,则就不用考虑价值,均等分给双方即可。可本案中却不尽相同,此时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协商不成时就必须找到专门的认定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价值,因为虚拟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最能直接反映出虚拟财产价值。

最后,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如果有价值体现,就应当认定为财产分割的范围。因为在当今网络世界,网民通过注册ID进行网上浏览、游戏,每个ID都具有唯一性,其代表了网民在网络特定空间内的身份。诸如网店账号、QQ 及其他通讯账号、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电子邮箱账号及微博、微信、域名等众多的虚拟物品,都可进行转让,从而获得相应价值的现实货币。而关于这个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不健全,笔者也希望立法部门能够及时就相关问题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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