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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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姓名索恋人钱财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4-10-24 14:45 浏览量: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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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顺义法院网  王俊姬

    李某、白某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后恋爱,因白某隐瞒真实姓名并向李某索要钱款,得款后又拒绝返还。故李某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白某返还不当得利。

    原告李某诉称:20121215日,经婚介所介绍我与白某相识、恋爱。从相识到恋爱,白某一直隐瞒真实姓名,并借恋爱之名主动向我索要钱财。但是,我不是主动愿意给她钱财的,有前提条件,即白某与我登记结婚,并不是无条件赠与。后,我满足白某的要求,白某就不再与我联系,我便找到白某索要钱款,却被拒绝。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不当得利2450元。

    被告白某辩称:我与原告李某相识是经婚介所介绍,情况属实。原告为和我交往,给我换电瓶,充值话费,共计1450元。原告给我的钱款是原告自愿赠与。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介绍相识,李某在与白某交往过程中为维护双方的关系而为李某支付款项,白某因此获益。现双方关系破裂,李某给付的目的已不存在,白某占有上述利益不再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支持李某要求白某偿还2450元的诉求,白某认可收到李某给付的各项钱款1450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李某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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