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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夫妻吵翻天 定情物当返还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钻戒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4 11:30 浏览量:638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0/23/content_10174.htm
2013年10月23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讯 离约定的结婚登记日还有10天,男孩向女孩赠送了一枚钻戒。可是,就在登记结婚的前一天,两人却大吵一场,从此形同陌路。为了要回这枚钻戒,男孩将女孩告到了法院。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判决,女孩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钻戒还给男孩。
  孙俊与谢蕾算得上是青梅竹马的一对。去年国庆节期间,两人终于确定了恋爱关系。
  因为两人及双方家长相互间都比较熟悉,婚期很快就定了下来。两人约定今年情人节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为了给谢蕾一份惊喜,孙俊提前买好求婚钻戒,并提前10天举行了一个别开生面的求婚仪式,双方好友见证了他们的爱情。
  然而就在情人节前一天,两人却发生了一场激烈争吵,并一致决定,终止恋爱关系。亲友闻讯纷纷劝说,怎奈两人分手心意已决,听不进旁人任何劝说。
  今年7月,因要求返还钻戒遭到拒绝,孙俊将谢蕾告到了长宁区法院。
  孙俊认为,这枚钻戒是他花钱买的,而且是为了和谢蕾结婚才送给她的,属于彩礼性质。现在两人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谢蕾理应将钻戒还给自己。
  谢蕾不同意孙俊的诉讼请求。她认为孙俊将钻戒交付给她即完成了赠与,现在并没有可以撤销赠与的事由出现,因此,孙俊无权要求她返还钻戒。
  法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谢蕾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将这枚钻戒返还给孙俊。
  主审法官傅君表示,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本案中,原告主张钻戒是彩礼,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双方所在的当地实际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庭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纳。
  傅君说,虽然这枚钻戒不能认为是彩礼,但原告确实是在被告答应他的求婚后,才将这枚钻戒交付被告的,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现在因为双方当事人结婚不成,上述赠与所附带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如果被告不返还这枚钻戒,明显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因此,在原告要求返还的情况下,被告继续占有这枚钻戒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当将这枚钻戒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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