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微播】隐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前妻诉请分割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2-16 15:34 浏览量:757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IxODYyOA==&mid=202034442&idx=1&sn=46a29b954d0c6c8826cca6e209bd619b&scene=1&key=7c6f9eba607ea3e8a691f6df3267d147694e58c81eccce8f04c24cd022104ec0bce613587aa66696f6aab5b602f79e94&ascene=1&uin=MjQwMjMxMzYyMg%3D%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ofDROPxfi7mP8Rryb9WXTS6%2BlkRNYaMk9cdRqEhMkap1fw%2FN9CCqThcoHRmOnXM%2B

20141210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湾

  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前妻一怒之下将前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128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上述房屋归被告傅某所有,由被告傅某给原告邱某房屋财产分割费101800元。

  邱某与傅某原系夫妻,曾生育两个儿子,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不幸的是两个儿子都先后患病去世。邱某与傅某夫妻感情也开始恶化,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3125日,双方在金溪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但离婚后不久,邱某发现丈夫傅某在2010年在县城一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傅某对其隐瞒了这一事实,且两人离婚时也未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现在前夫与其现任妻子正住在这套房屋内。于是,邱某一气之下将前夫傅某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分割这套房屋。

  庭审中,邱某表示该房屋购买时的价格为203600元,虽然现在房子价格已经上涨,但是仍然同意认可该房屋的现有价值为203600元,并且同意将该房屋归被告傅某所有,由被告傅某给付其财产分割费101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傅某购买该房屋的时间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该商品房为原告邱某与被告傅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被告双方已于2013125日在金溪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该房屋做出处理,原告邱某依然有权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庭审中原告邱某表示同意认可该房屋的现有价值仍为203600元,同意将该房屋归被告傅某所有,由被告傅某给付原告财产分割费101800元。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吴湾)

  来源:抚州法院网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