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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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九成原因有“家暴”

 发布时间:2014-12-05 10:58 浏览量:780

http://news.163.com/14/1204/03/ACJD0TPO00014Q4P.html

2014124日  信息时报(广州何小敏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邹海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家暴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越秀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1574件,其中原告诉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自己有被打、被虐待经历的案件高达九成,但明确因为家暴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数量却不多,约占20%,而最终经法院认定为家暴,判决被告赔偿的更是寥寥无几,仅有零星几件。

困境

标准不明“家暴”难认定

法官表示,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确实难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上述规定中的“持续性、经常性”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指引,因此在实践中往往认定的数量寥寥无几。但普遍认为,双方因家庭暴力纠纷通过报警处理,且公安部门也做出一方承担主要过错的认定,并且被有关鉴定机构认定造成被施暴方具有一定严重的人身、精神损害,而且这种施暴行为是在一段时期内经常发生的,才有可能被认定施暴方实施家庭暴力,至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提及的“冷暴力”则更难以认定。

支招

受害方应注意收集证据

法官表示,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受害方可以搜集报警证明、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施暴的录音录像、相关证人证言、损害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其次,对于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婚姻法》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一经认定,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便很可能够获得支持。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受害方提出的诉求、受损程度,施暴方对其行为的态度、认识等因素综合判定赔偿金额。

后果

家暴影响财产分配抚养权

最后,家庭暴力的认定是否影响财产分配及抚养权的问题。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财产分配时照顾无过错方是法律原则,因此实施家庭暴力会对财产分配造成影响;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是否不宜携带抚养小孩,但法官在考虑该问题时会综合各种因素,以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因此在这个层面上,家庭暴力会对抚养权的判决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丈夫称妻子施暴诉离婚失败

老成(案例人物均为化名)与妻子于1983年在广州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老成表示,二人虽然结婚多年,但家庭非常不和睦,妻子时刻猜疑他,双方渐渐产生很多误会,矛盾日益增多,脾气暴躁的妻子还经常对他动手。不仅如此,老成说,妻子还经常煽动儿子打老爸。

老成提起离婚诉讼后,妻子却对老成的说法和证据都不予确认,坚持认为这是双方的小争吵,可以通过沟通解决,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老成主张与妻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反映实际致害人的情况,不能证实他的主张,也无法证实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双方陈述可见双方之间的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双方已有多年的婚姻基础,只要双方日后遇事多沟通商量,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最后判决不准予离婚。

丈夫实施家暴被判刑致离婚

小林与丈夫在2004年结婚,可是婚后二人相处并不和谐,丈夫经常出手殴打小林。201211月,丈夫竟然重手打伤小林,被法院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自那次后小林身心受创,最终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

丈夫在庭审中也承认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双方对损害赔偿的数额也确认为50万元。法院认为,对小林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有丈夫写给小林的信件、双方所签协议以及其丈夫被刑事处理等证据证明,故最终判决准予离婚,赔偿的数额以双方确认的50万元为准。

作者:何小敏杨婷邹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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