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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政策要回应社会现实” ——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

 发布时间:2014-10-24 14:55 浏览量: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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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  中国妇女报 周韵曦

婚姻家庭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细胞,然而在社会剧烈变革过程中,婚姻家庭建设面临严峻挑战,出现越来越多的不稳定性和多元变化的新观念。1014日,由全国妇联所属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和珍爱网共同发起召开首届“婚姻家庭30人论坛”,学者们针对婚姻家庭建设展开热议。会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立法制度建设层面提出建议:面对当下社会、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政策要回应社会现实,进行一些调整和启动。

记者:近年来我国家庭立法发展状况如何?立法政策如何体现促进婚姻家庭和谐、保护妇女权益等理念?

马忆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适应婚姻家庭变革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取消了“大义灭亲”的内容,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回到了孔子所倡导的“亲亲相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写进了“常回家看看”的内容,倡导家庭养老和精神赡养;在婚姻家庭法上我们历次修订婚姻法,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特别注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幸福的追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给离婚一些适当的限制,这样的法律政策一直得到坚持;注意平衡离婚后的法律后果,比如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家务劳动的补充、离婚损害赔偿等,注重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家庭的和谐幸福、鼓励人们对家庭的付出等,一直秉承这样的立法倾向。

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规定,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一种既成现实的保护态度,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财产分割上的法律后果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种立法政策实际上缓和了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与离婚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差异性,这都是在坚持家庭稳定和谐、保护弱者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思想下采取的一种制度安排。

记者:在当下社会现实面前,结婚制度如何应对多元化的婚姻观,如非婚同居等逐渐普遍的现象?

马忆南:近二三十年,非婚同居生活方式在我国呈现出扩大化趋势,社会对非婚同居的宽容度也不断增大。所以,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政策调整,不仅仅是对个人自由无限膨胀的制约,同时也是对非婚同居自由以及有关权益的有力保障。

既然非婚同居体现了人们自主生活的价值追求,体现了当事人理智的选择,那么立法就应该为公民提供可选择的权利,为社会不同层面的需要提供不同层面的救济。未来的家庭法对此应采取区别于婚姻关系的、价值中立并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立法政策。

记者:夫妻关系制度如何才能在个人权益与家庭价值之间保持平衡?如何看待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马忆南:中国家庭普遍采用的是婚后共同财产制。中国人主张在利己的同时必须考虑家庭共同体的利益,由此形成的是对家庭共同体的认同和对夫妻财产共有制的认同。但是近几年,代表着年轻一代和城市白领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家庭财产法政策,却基本是按照调整市场经济的财产法规则设置的,忽视婚姻家庭的团体属性而偏向个人主义。

需要明确的是,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是不能根据一般财产法规则处理的。未来我国家庭法政策有必要强调近亲属之间的抚养、赡养既是彼此的权利也是彼此的义务,家庭共同生活必然带来财产的共享和分享,家庭法政策要倡导家庭财产的共享和分享。

同时,家务劳动的价值在现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也应得到充分尊重。在中国广大地区的多数家庭中,依然程度不同地保留着传统的男女分工模式,而且认同“男主外、女主内”等观点的男女两性比例均有所回升。这就有必要大力推行男女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尤其是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立法政策。我国应在婚姻法中明确增加“夫妻应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倡导性条款,以逐渐改变关于劳动分工的传统社会性别观念。也为离婚时,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就自己对家庭所做的贡献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提供法律依据。

记者:未来亲子关系是否会成为家庭法的重点调整对象?家庭法领域的亲子关系制度如何与社会法层面的儿童保护机制相衔接?

马忆南:以父母履行责任与义务,保障子女最大利益为特征的“子女本位”立法作为确立亲子关系的基本原则,已经成为2l世纪父母子女关系法发展的世界性大趋势。中国父母子女关系法应明确以子女最佳利益为立法原则,摈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在处理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时,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必也不应该再有例外的考量,将子女最佳利益置于“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之上。

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在体系上仍确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父母为主导的。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离婚的效力之一,写在《婚姻法》的离婚—章而非父母子女关系—章,确定的是子女的归属问题,父母哪一方有权与子女共同生活,担任子女的直接抚养人。

我认为,离婚亲子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无论父母是通过行政程序离婚还是诉讼程序离婚,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都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此外,对于行使共同监护的间接抚养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也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在涉及子女利益重大问题上,应由父母双方作出决定,而且这一决定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

记者:老龄化加速让中国家庭承受的养老负担越来越重,从立法角度如何规范、完善针对老年人的监护制度,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马忆南: 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年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成年人因其判断能力发生障碍或丧失,致无法处理事务所设。然而我国目前并无系统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只在《民法通则》中对精神病人监护问题作出了概括规定。但成年监护制度对于解决人口老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因此,针对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的监护问题,立法必须要做出回应。

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应当是“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的正常化”。我国如欲建立适应现代社会的成人监护制度,首先应当摒弃过去的以保护交易安全为重,以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为核心的保护方式,而从被监护人的实际出发,以维护人权为宗旨,兼顾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体现对被监护人的充分尊重和基本权利的保障。

目前我国成年监护适用的范围也过于狭窄,仅包括精神病人。现实中,高龄者(因中风、老年痴呆或其他生理机能退化而导致的意思能力的衰退)、重病者(包括植物人在内的因病痛无力进行意思表示者)等也应被纳入到成年监护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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