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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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收回离婚时赠与财产 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19 21:20 浏览量: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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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4日 15:24 来源:长江日
 男子孟某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前妻刘某,事后反悔,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协议,要求收回房产。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男子的请求被法院否决。

  刘某与孟某于2007年结婚。不久,孟某染上毒品,刘某决意离婚。去年11月,双方在江汉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孟某自愿放弃位于江汉区前三眼桥北路某宿舍楼房屋,该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一次支付孟某5万元。

  去年底,刘某向孟某支付5万元,孟某出具收条,同时出具《房屋过户更名协议》,协议内容为:原房产证产权名孟某,名下前三眼桥北路某宿舍楼房屋一套,现由孟某本人自愿过户给前妻刘某。

  但此后,孟某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刘某将孟某诉至法院。
据孟某称,去年11月与刘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是在吸食大量***类毒品后,思想意识处于非正常状态;《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刘某所有,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要求撤销该赠与。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仍归刘某所有,限期孟某将房屋过户。孟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孟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孟某称《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刘某所有,法律性质系赠与协议,依法可以撤销;但相关法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孟某自称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因吸食***,思想意识处于非正常状态,却无证据证实。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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