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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下的龙光地产家族信托

 发布时间:2014-11-14 11:32 浏览量: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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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沪家网  王小成律师

近日,90后广东女孩纪凯婷女士因80亿元身家登陆胡润富豪榜,而迅速成为舆论聚焦热点。纪凯婷不仅是15位新上榜的富豪之一,同时也是上榜中最年轻的女富豪,并且年仅24岁的她取代了美国facebook联合创始人达斯汀·莫斯科维茨,成为福布斯最年轻富豪。纪凯婷是如何通过家族信托、股权架构成为亿万身价的富豪,上海沪家律师为您揭开谜底————

律师视角下的龙光地产家族信托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企业与家事研究中心

课题组成员:贾明军 王小成 蓝艳 邵泽龙 公维亮 张霞平 高洁

执笔人:王小成

家族信托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优化工具,尤其在家族企业的代际传递和风险隔离方面,在国内近年来成为越来越热门的话题。而且,在一些大的的家族企业集团,也越来越多地能够找到相关的影子和信息。但是,相对于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的发达,国内信托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又使这些企业家们选择绕道大西洋、太平洋的小岛,付出具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寻求境外司法的保护,去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结构,以达到风险隔离、财富传递的目的。本文以深圳龙光地产集团境外上市、建构家族控制和传承的典型路径为例,试图找出家族信托的设计蓝本,以期对国内相关家族企业传承以借鉴,同时对国内家族信托的结构化操作提出启示和展望。

一、龙光集团家族信托案例介绍

1、家族信托设立前的公司重组及架构

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是于2010514日注册成立于开曼群岛的一家房地产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为:“龙光集团”)。成立之初,该公司法定股本38万元港元,以每股面值0.10港元分为380万股。成立时,由Codan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认购一股发行股,后转让于纪海鹏先生的女儿纪凯婷女士,由纪凯婷女士持有并相当于该公司的全部发行股份。2012112日,该公司按面值配发999股,其中向纪女士配发939股(纪女士共持有940发行股),同时向龙禧、高润和兴汇三公司发行各20股(该三间公司均注册于BVI,由纪女士全资拥有。由此,龙光集团共计发行的1000股,均由纪女士一人实际控制和持有)。龙光集团是境内外诸多附属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其业务系由其前身广东龙光(集团)和龙光地产组成,该两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建设运营/或转让高速公路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或转让,酒店和商用物业的投资建设等。

广东龙光(集团)成立于1996年,系我国汕头成立的一家的房地产商,纪海鹏先生于2000年成为大股东,至2003年,纪先生拥有广东龙光(集团)88%股权比例;龙光地产分别由广东龙光(集团)、惠州大亚湾润铭置地有限公司及其他14名个人股东分别持股96.67%1.97%1.36%

2008年,龙光地产设立深圳优凯思公司,主要进行投资控股和咨询服务。2009年,经过一系列重组并购,龙光地产的所有住宅物业开发业务均转让于深圳优凯思公司控制。

2011年,龙光集团通过收购注册于BVI的乐韵公司和润铭投资公司,再通过这两间公司分别全资拥有的注册于香港的金泓公司和润铭公司,完成对深圳优凯思的收购和控制。龙光集团从事住宅物业开发的中国所有附属公司(此前附属于广东龙光(集团)公司)均由深圳优凯思公司全资拥有。自此,深圳优凯思公司成为龙光集团在中国运营的主要附属公司,其持有龙光集团在中国的所有其他项目公司。

通过以上并购重组,龙光集团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家族信托持股顶层设计及架构

龙光集团在完成国内外的重组并购,搭建以上集团整体架构之后,2013416日,纪凯婷女士于BVI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Junxi Investments Limited。成立当日,纪女士持有该公司发行股份一份,等于100%持有该公司。2013515日,纪女士通过在根西岛注册的信托公司Kei Family UnitedLimited成立了一项家族信托,同日,该信托公司收购了Junxi Investments Limited的全部股权。该信托公司系由Brock Nominees LimitedTen Nominees Limited各占50%比例股权持有,而他们代表根西岛注册成立的另一家信托公司Credit SuisseTrust Limited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持有前述信托公司的股份。根据相关披露,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包括纪女士及其家庭成员(但不包括纪女士的父亲纪海鹏在内)。

在家族信托设立之后,20131031日,纪女士进一步以零对价的方式向龙禧、高润和汇兴公司分别转让龙光集团股份80股、30股、30股。至此,纪女士与上述三间公司分别持有龙光集团已发行股本80%10%5%5%;之后,在同一天,纪女士以零对价向Junxi Investments Limited转让其持有的龙光集团 80%的股份。

龙光集团股票在香港联交所公开上市发行之后,其最顶层的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龙光集团在完成家族信托持股控制体系之后,纪女士作为控股股东和非执行董事,其发表声明:其对集团公司所有重大事务的最终控制权授予其父亲纪海鹏先生行使,纪女士就管理公司按其父亲纪先生的指示行事,除非纪先生发出的指示与纪女士对公司作为董事的受信责任相冲突。同时,该公司认为,鉴于纪先生作为公司的主席和执行董事,其对公司的受信责任,将极难出现纪先生向纪女士发出有冲突的指示。

二、律师视点和分析

1、多层次复杂结构,实现风险隔离设计

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设计往往是最为复杂的,在以往的案例中,无论是李嘉诚的家族信托,还是新鸿基地产的家族信托,以及邵逸夫的邵氏家族信托,其架构的复杂性均可见一斑。

龙光集团家族信托的体量虽然无法与李嘉诚家族信托的体量在同一个级别和层次,但是,作为一家法定股本百亿港元级的家族企业,放入信托达到68%公司股权占股比例,其仍然是一笔相当非常巨大的资产,而且占到了公司股份的绝对控制比例。因此,这绝对是一个周密细致且慎之又慎的项目工程。从我们能够看到的资料和文本,可以发现其至少进行了两层的离岸隔离。首先,上市公司68%的股份,由注册于BVI的投资控股公司Junxi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之后通过重组并购,该公司由注册于根西岛的信托公司Kei Family United Limited100%持有或控制。但是,该间信托公司并非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其是代表受托人Credit Suisse Trust Limited(其同样是注册于根西岛的一间信托公司)持有Junxi Investments Limited的股权,而Kei FamilyUnited Limited由两个各占50%股份的股东(BrockNominees LimitedTen Nominees Limited)拥有。从有限的披露信息来看,Credit Suisse Trust Limited是否对Kei FamilyUnited Limited的两股东拥有控制权,还是Credit Suisse Trust LimitedKei Family United Limited之间针对龙光集团家族信托存在相关协议,亦或两者之间具有其他的控制关系,还未能发现。不过,从龙光集团公布的在其完成上市之后的股权架构图上,可以看出前者对后者具有100%的控制权。如此复杂的结构设计,我们考虑这里一定有其奥妙所在,可谓“玄之又玄,众妙之门”。再借用《道德经》的开篇语:“道可道,非常道”,能够说出来的,可能就是非常平常的事情了。

在将家族企业68%的股份放入信托的同时,龙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还通过其女儿对其它注册于BVI的三家投资控股公司100%的控制,另外持有上市公司17%的股份,加上家族信托持股,其家族一共控制或持有上市公司85%的股份。由此,在家族信托充分隔离的基础上,再通过离岸公司实现另一层隔离。风险和税负的合理规避运用到了极致!

2、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置,不影响家族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

公司股权的经营特性,决定了信托人在设置家族信托时,除了充分利用信托的隔离功能之外,还会充分考虑到股权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以及受托人对股权持有之后对公司经营管理和业绩的影响。信托人设置股权家族信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隔离风险,实现财富的安全和平稳传递的过渡,决不可导致或出现家族公司经营管理大权旁落。因此,任何一项以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的架构和设计一定是复杂的,其信托文本和条款一定是庞杂的,由于信托的极度私密性,这些我们无从探究,而从披露出来的信息来看也仅仅是冰山之一角。

我们从新鸿基地产的案例可以发现,郭氏三兄弟的斗争,其母亲作为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不但可以调整信托受益权的份额,还可以罢免老大董事局主席的职位,由两兄弟接替大哥担任联合主席,家族企业的控制权牢牢地掌控在家族掌舵人的手里。所有这一切,都完全得益于信托的天然属性和优势,信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设置信托条款,并且信托法律也赋予了信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指示权利和监督权利,受托人有绝对的义务不得违背信托人的指示和要求。

龙光集团家族信托的设置,我们亦无法获知具体的详细条款。但是,龙光集团的管理团队仍是其家族重要成员,企业创始人纪海鹏先生系公司董事局的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其胞弟纪建德先生任公司执行董事和行政副总裁,纪凯婷女士系非执行董事,其他核心团队成员均系集团公司重组前的重要管理人员。公司的管理决策权仍由纪氏家族所绝对掌控。我们无从考证公司创始人纪海鹏先生在家族信托中是否充当保护人的角色,但是,家族信托的设立委托人(同时又是受益人之一)纪凯婷女士所发表的重要声明,表明了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管理控制权。这也是公司在上市之后保持稳定和继续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石。

3、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家族企业的传承是一项系统工程,大凡那些成功的百年企业,均是提前作好了传承架构和设计。有的企业创始人甚至在创业之初,便着手考虑和准备传承大计。但是,由于中国人生死观的狭隘思维,多数人不愿意直面身后之事的安排,以致家族财富因第一代掌舵人的离去,千金散尽,亦或兄弟反目,亲人相轻;有的家族企业集团,因创始人的突然变故,导致家族和企业措手不及,乱作一团,江河日下。

龙光集团的创始人纪海鹏先生,显然是看透了世事风云,以国际化的视野和智慧,用辩证的法律化思维,在其正值壮年之时,家族企业处于上升阶段,便花大力气对公司架构进行重新布局和安排,提前进行传承设计,在子女尚轻之时便将其扶上马,同时仍亲自掌舵领航,以便在时机成熟之后交班传递。当然,目前其仅是走出了坚实的第一步,相信在之后的资源传递方面其会深耕细作,最终实现完美交接。

鉴于我们无法得到第一手资料,仅从目前有限的披露信息,我们大胆的窥测和考量,龙光集团的家族信托设计,除了以上分析之外,至少还会考虑或涉及以下重要内容:

1)隔代传承。家族信托的设立人并非创始人本人,而系其直系子女,受益人系子女的家庭成员,且不包括创始人本人(当然,创始人的配偶应当系受益人的范围)。这种设计,窃以为体现了创始人的长远眼光,其传承的脉络已经触及到了子女的后代。

2)创始人的家事风险。大家都熟知的龙湖地产的家族信托在创始人夫妻二人婚变过程中,使企业实现了平稳过渡。龙光集团家族信托的设计和架构,假若发生类似情况(我们仅从风险的角度考虑问题,未敢有对纪先生有任何的匪夷猜测和不敬),因公司股权已经在子女名下,信托财产又具有独立性,所以亦不会有冲击和影响。

3)子女的家事风险。龙光集团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包括了创始人子女及其家族成员,子女的配偶(或将来)当然亦属其内。但由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所有,纳入信托的企业股权的经营收益当然不属于子女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一旦失去这一前提,其资格自动终止。此外,对于子女名下其他的公司权益,通过婚前协议的方式即可进行再次隔离。

三、对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的思考

近两年来,家族信托已经走入了国人的视野,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呼声甚高,真正落地却少至又少。去年,平安信托和招行私人银行等机构率先推出了家族信托业务,因限于纳入信托的财产仅为货币资产,有不少质疑的声音。我们认为作为国内家族信托的起步阶段,这些机构的尝试和开拓应当值得肯定。综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笔者及所在的团队,带着对本案的思考,以及我们对这一新兴业务的拓展参与情况,我们对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持乐观的立场。

1、新公司法的修订,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空间

从本案龙光集团家族信托的设立过程,可以看出信托公司最终对上市公司股权的持有通过分层级方法进行,而在信托财产注入信托之前经历了复杂的结构搭建,壳公司的新设及之间的并购重组是实现最后目的的手段,境外离岸岛屿灵活的法律环境为这些行为提供了便利和支持。

今年上半年,随着上海自贸实验区的先行试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了修订推广,公司资本三原则得以突破和扬弃,授权资本制的全面推行,取消了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缴付期限、首期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这些制度方面的改革,对于我国境内家族企业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2、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所有权问题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是诸多有想法的创一代和富豪们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因英美法系具有独特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双重所有权”制度,所以我们那些善良的信托设立人会认为在英美法律系统所辖的岛屿设立信托,自己仍然享有所有权。其实不然,按传统的英美法系信托法,信托人在设立信托交付信托财产之后,自己几乎与信托财产完全脱离,所谓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系由信托受益人所享有。再反观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因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单一所有权的理论难以突破,因此在立法时争论不休的情况下进行了“模糊”处理。但是,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规定却是非常明确,并且为了防止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对本属于受益人所享有的很多权利同时法定授予了信托设立人,强化对受托人的监督和控制。从此角度来考量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虽然有些许遗憾,但从受益人权利的保障方面和对受托人的权利限制方面,基本原则上没有大的问题。若在具体的设立操作中,充分利用“法无限制即自由”的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和原则,在信托文件和制度设计上、在信托体系基本架构上、在受托人道德风险控制上进行严密设计和详细约定,我国境内家族信托所谓的风险是在可控之内。

除了在理论上和法规上的担心之外,人们对于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信托财产独立性态度的担心也是重大关注的问题。民事信托和家族信托由于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很晚,目前也是处理起步和萌芽阶段,司法机关直接对民事信托所作出的判决案例目前几乎没有,所以单从民事信托纠纷方面的考量是不能找到出路的。但是,我国商事信托和金融信托业务近年的繁荣,要从这个角度去寻找答案,还是可以看出相关司法机关的认定。早在20061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浙执复字第26号复议决定书,充分确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且,近两年,在北京、上海等地区的司法机关,已经有不少法官在审理商事信托纠纷案件中,表现出了在信托法方面较高的理论和实务水平,在目前司法改革、法治思维的大环境下,司法机关的态度会更加明确。

3、信托登记对家族信托的影响

信托登记问题对我国家族信托的设立和发展造成阻碍和影响,是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甚至有不少法律人士和信托业内人士均持该种观点,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诚然,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是无法回避登记问题的,但并非不能设立。根据公司法和信托法的规定,用企业股权设立家族信托,信托登记并非这类信托生效的前提条件。用股权设立信托应当没有法律障碍,只是需要把设立流程和公司架构进行合理安排,信托文件进行严格把关,严密周详。

信托登记还涉及信托公示的问题,家族企业进行家族信托的设立,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合理范围的披露和公示,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我们认为是保障信托效力的一个有效的途径。首先,若上市公司因设立家族信托,注入信托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5%的股份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和信息披露。其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信托之后,及时进行相关的对外公示,对于家族信托的设立只有积极影响,而且没有任何的负面影响。当然,公示的信息和范围也仅限于家族信托设立的事实、受托人和有受益人的有限信息,对于信托的细节则无须披露。(若是秘密信托则无须公示,但对于用企业股权设立家族信托如此重大的家族传承大计,不适合采用秘密信托的方式)。

4、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选择及角色定位

按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对于家族信托的开展,我国并未要求受托人一定要拥有“信托牌照”,当然,从受托人道德风险的角度,由于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定,信托公司是比较理想的受托人角色之一。但是,家族信托的开展绝非信托公司的“专利”。事实上,从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来看,自然人个人、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家族私人信托公司、甚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均有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从目前我国境内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实力的信托公司、家族资产管理公司、家族私人性质的受托人公司、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应当是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选择方向。若我国基金会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家族基金会作为受托人也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家族信托设立,家族企业股权作为放入信托的财产,因家族企业的经营发展与家族企业的创始人、掌舵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其深厚的社会资源、超强的管理能力、卓越的领导开创精神往往是家族企业不断发展前进的重要动力。因此,受托人的引入,其重点是建立企业新的架构,建立传承和风险隔离体系,受托人机构对于企业发展和管理方面是辅助的位置和作用,我国境内受托人机构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且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去建立和完善作为家族企业家族受托人的管理流程和风控体系,内练内功外树形象,家族信托的市场才会具有广阔的天地!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企业家事研究中心介绍:

融贯中西,紧跟时代步伐,建立在沪家律师事务所长期对企业与家事交叉领域的执着探索和钻研精神,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企业家事研究中心于2011年正式成立。企业家事研究中心依托于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的品牌,以婚姻、家庭专业法律服务为切入点,深入研究中国企业和企业家、股东的个人财富、家庭财富、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以及家庭关系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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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事中心配有专业素养极高的律师、顾问,既可以为客户一对一的排忧解难,更擅长以团队协作方式高效的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其中,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及首席律师贾明军还连续多年被英国顶尖律师研究机构钱伯斯(Chambers)评为亚洲最佳私人财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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