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

南京鼓楼区法院:“临时家长”代“女”告亲爹——首例被监护人状告监护人案

 发布时间:2014-02-07 13:47 浏览量:870

http://media.workercn.cn/grrb/2014_01/04/GR0601.htm
本报通讯员 孟亚生


法明 图

   

为了向爸爸讨要生活费,今年16岁的崔晓琪曾选择向媒体投诉、向市长信箱写信等方式助其讨要,但一直没能如愿。无奈之下,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状告生父。然而,法院却不能立案,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起诉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而其所告的父亲是她唯一法定监护人,法院认为其不符合立案条件。

为了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南京市有关部门借鉴刑事案件的“临时家长”制度,找了个解决立案难题的办法。近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被监护人起诉监护人案件。

少女要跳楼

为了向亲爸讨要生活费

2012年7月25日下午4点多,在南京鼓楼区湖北路90号一栋6层楼顶上,一名身穿白色套装的短发女孩坐在楼顶,并不停地对着天空呼喊,准备跳楼,路过的市民发现险情后赶紧报了警。民警及消防官兵经过1个多小时的劝说,终于将女孩救下。

经过了解,得知小女孩名叫崔晓琪,是一位初三年级学生。她之所以要跳楼,是因为父亲长期不给她生活费,她觉得再这样下去活着没意义,便产生了厌世情绪。

原来,崔晓琪2岁时父母离异,她被法院判给父亲抚养。3岁时,在南京的父亲与一女子马蓉结婚重组家庭,她便从老家苏北某县城来到了南京。

崔晓琪与继母关系很好,一直以为继母就是自己的亲妈。上幼儿园大班的时候,她才知道她的爸爸叫崔兵,在南京市下关区一房屋拆迁公司工作。父亲酷爱打麻将,常常邀麻友来家里玩,而家里的事则不管不问。

搓麻不仅影响了家庭生活,影响了崔晓琪晚上写作业,而且崔兵一旦输了钱就迁怒于妻子和女儿,两人常被他打得鼻青眼肿,家里的生活费也经常因为崔兵输得精光而靠马蓉一人的工资支撑。

见爸爸做得太出格,崔晓琪实在看不下去了。她草拟了一份协议,要求每月5日由爸爸崔兵给妈妈马蓉生活费1200元。尽管爸爸在协议上签了字,却拒不履行,反而认为女儿大逆不道,不应该以下犯上。

因为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崔晓琪劝说妈妈和爸爸离婚,但马蓉为了能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一直忍气吞声。2011年10月的一天,崔兵在外输了钱,回来后看女儿不顺眼,没有缘由地又将女儿打了一顿。此时,崔晓琪对父亲彻底失望了,她跪在地上,求母亲与父亲离婚。

2011年10月,马蓉从家里搬了出去,在崔晓琪学校的附近租了一间简易车库,母女俩在狭小的车库里相依为命。

离婚诉讼

爆女儿身世和无效婚姻

2011年11月2日,马蓉向南京下关区法院起诉,要求和崔兵离婚。法院开庭时,崔晓琪方知自己的身世,原来对自己一直疼爱有加的马蓉是一个与她毫无血缘关系的继母,而那个对自己并不关爱的崔兵却是自己的亲生父亲。

这次开庭牵出了另一个秘密,当初崔兵和马蓉领取的结婚登记证竟然是崔兵一手伪造的,他俩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马蓉说,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崔兵拿走了马蓉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两个月后,他把两本大红的结婚证递到马蓉面前,说经过组织出面,特事特办,不需要本人去民政局办理。马蓉打开一看,结婚证上盖有合肥市某县民政局钢印。崔兵说,两人的结婚证是他当年在一个小摊上花钱找人伪造的,因为他当初并非真的想娶马蓉,而是为了落户南京。

因为是无效婚姻,2002年马蓉和崔兵“婚后”合购的房屋登记在崔兵一人名下,于是市值百万元的房产,也归了崔兵。2012年5月18日,南京下关区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同居关系,崔兵补偿马蓉15万元。

拒付抚养费

“临时家长”代未成年人起诉

崔晓琪原本以为妈妈和爸爸离婚后自己就能过上平静的日子了,却没想到是这么个结果。因为她和崔兵有血缘关系,崔兵就成了她唯一监护人。

崔晓琪继续住在车库里,坚持要和马蓉生活在一起。崔兵多次要求女儿回家住,可崔晓琪说什么也不愿和嗜赌的爸爸一起生活。车库虽小,生活也不方便,但她觉得很温馨。但仅靠马蓉1000多元的工资,无法维系两个人的生活,于是崔晓琪决定向父亲索要生活费,但不管崔晓琪用什么办法,崔兵就是不给。

崔晓琪说,自从2011年11月她和妈妈搬进车库居住后,爸爸就没有支付过她一分钱生活费。

2013年4月,崔晓琪准备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索要生活费。然而,法院立案庭接到诉状后没法立案。因为崔晓琪才16岁,是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行使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起诉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而其所告的父亲正是她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不符合立案条件。

南京市公益维权中心接到崔晓琪的请求后,决定借鉴刑事案件中的“临时家长”制度解决起诉难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家长必须到场,无法通知、家长无法到场的,可由居住地基层组织指派一个合适成年人(临时家长)到场,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种让“临时家长”介入庭审,代行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的职责,可大为降低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消除这些孩子的心理阴影,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的诉讼权利。

法院调解

监护人月付八百抚养费

刑事案件规定了“临时家长”制度,而民事案件是否也应该有“临时家长”替未成年人维护权益,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一个确切的依据。但从法律上来说,由于未成年人受到侵权之后,同样需要有关部门(组织)支持其起诉。2012年6月,共青团南京市委就联合公检法出台了《关于南京市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募“临时家长”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南京市公益维权中心决定借鉴刑事案件中的“临时家长”制度,请共青团南京市委出面代表机关组织,指派江苏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李晓霞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者吉耐佳作为崔晓琪的诉讼监护人,参与到诉讼中来。

因为有了“临时家长”充当诉讼监护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很快立了案。

2013年7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未成年人起诉唯一监护人案件。

法庭上,崔兵称,他是崔晓琪的唯一监护人,崔晓琪应该和他生活在一起,接受他的监护。现在,她有家不归,有房子不住,反而和没有血缘关系的马蓉住在一起。既然她不接受自己的监护,自己就没有义务给她生活费。

崔晓琪的代理人李晓霞律师说,个人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是不能放弃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崔晓琪不愿和被告崔兵生活在一起,正是由于被告长期打麻将,破坏了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造成的,其责任完全由被告承担。

李晓霞律师的反驳,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在审理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崔兵终于同意先行支付女儿崔晓琪抚养费4000元,2013年10月以后,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此,这起全国首例被监护人起诉唯一监护人案件得到了解决。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