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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妈妈爱我,我更愿和她一起生活” 男子要求变更抚养权遭到儿子拒绝

 发布时间:2014-02-06 16:17 浏览量:552

http://www.legaldaily.com.cn/Court/content/2014-01/17/content_5213175.htm?node=53970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1-17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刘恒 “虽然爸爸生活条件好,妈妈生活比较艰苦,但是我还是喜欢和妈妈生活在一起。”按照13岁孩子小明的意愿,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驳回了小明父亲王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小王和小丽2008年协议离婚,孩子明明由母亲小丽抚养生活,小丽是一名送报纸的工人,经济条件比较拮据,由于身体不好工作也不稳定,但对孩子的关心从来都是无微不至。物价不断上涨,小丽将抚养费增加到2000元,这惹恼了明明的父亲小王。

  2013年11月底,小王以小丽学历低、收入低、没有住房,身体也不好,不利于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变更对儿子的抚养权,把小丽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小丽说:“我很爱孩子,但生活条件有限,原以为男孩子由父亲抚养会更好,也打算这两年由他父亲抚养,之前也给孩子做过思想工作,跟他说爸爸的条件比妈妈好,但孩子与父亲之间相处不好,就是不愿与父亲共同生活。他父亲说要把孩子送回老家,我坚决反对。现在孩子这么坚持要和我在一起,我尊重孩子的意见。”

  主审法官说,小明2001年出生,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父母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原、被告二人婚生子明明现已超过12岁,在原、 被告离婚后的几年一直与被告小丽共同生活,经本院询问,其本人明确表示不愿与父亲共同生活,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虽然在经济条件及文化程度上原告较之被告略有优势,但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亲子间的情感交流也非常重要,且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也不宜随意改变其成长环境,综合以上情况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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