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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东县人民法院:收养二十二年未办手续 法院确认收养关系成立

 发布时间:2014-01-24 10:46 浏览量:518

  本报讯  22年前,江苏省如东县的武某夫妇收养了4岁女孩媛媛(化名),没料媛媛结婚成家后很少回家。为保证将来养女能履行赡养义务,武某夫妇将媛媛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收养关系。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武某夫妇与被告媛媛之间收养关系成立。

    武某夫妇为如东县岔河镇人,均为1956年出生,婚后两人未能生育。1991年9月,经多方打听,武某夫妇从外地收养了一个名叫媛媛的4岁女孩,并经媛媛父母书面同意。此后,媛媛由武某夫妇抚育成人。2009年,媛媛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区找到了工作,并在当地结婚成家。武某夫妇给媛媛操办了婚事。

    结婚后,媛媛因为工作较忙,加之自己也生育了小孩,很少回如东养父母家中探望。时间久了,武某夫妇害怕养女将来不认自己。几番思考之后,武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媛媛告上了如东县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媛媛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法庭上,媛媛表示不会忘记养父母的养育之恩,以后一定会尽养女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由原告于1991年9月收养并抚育成人,有当地基层组织、被告生父母、同村组的邻居的书面证明等作为印证,同时自己也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然双方未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符合我国收养法的立法精神,是我国农村一种道德风范,是值得提倡的公序良俗,且该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故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收养关系成立。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顾建兵  赵建峰) 

    ■连线法官■

    符合民俗习惯的收养受法律保护

    顾建兵  戴  健

    该案承办法官王建秋说,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要求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后才成立,如不登记则不成立收养关系。但是,目前社会上仍存在大量未登记的收养,尤其是收养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大多数是双方合意,将子女领回抚养。这种收养尽管在法律上不成立收养关系,但对于三方当事人、周围群众都认可的这种符合民俗习惯的事实收养行为,不能因其未办理收养登记而简单地认定为无效。

    王建秋说,本案中原告因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似乎并不成立。但该收养行为发生于1991年9月,当时收养法尚未实施,对这一收养行为不具追溯力。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本案原告收养被告20多年的基本事实已得到当地基层组织、亲友、群众的公认,故双方虽未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但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王建秋同时提醒,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基本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对被收养人也作了相关的限制。在具体收养时,最好事先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以免收养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得不到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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