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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离异夫妻欲单方更改子女姓名遭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1-03-03 15:34 浏览量:669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离异夫妻欲单方更改子女姓名遭法院驳回

www.jfdaily.com 2008-10-31 11:19 稿件来源:解放网

记者姚克勤报道:姓名对每个人来说只是一个符号,但现实社会中一些离异的夫妻单方领养子女后,往往会向公安部门提出更改子女的姓名。而单方要求更改子女姓名不但会引起纠纷,甚至引起行政诉讼官司。记者今日获悉,静安法院对年轻的母亲章欣(化名),状告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案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 

20068月中旬,章欣与丈夫柳昭(化名)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育的儿子琦琦(化名)归随章欣生活。同月下旬,章欣即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要求把儿子的姓名从姓柳,改随自己姓章。一个半月后,某区公安分局审批同意了该申请,并在同年10月下旬通知了章欣。次年9月,柳昭发现户口簿上3岁儿子的姓名,改姓了章。于20081月以章欣未经自己同意更改了儿子姓名,向市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某区公安分局更改儿子姓名决定,恢复儿子原有姓名。经市局查实,某区公安局是在章欣单方要求下,变更儿子的姓名缺乏依据,在325,作出撤销某区公安分局变更琦琦姓名的决定。 

2008422,章欣对市局作出的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离异丈夫柳昭在20079月就知道儿子姓名已变更,却在20081月提出撤销的复议申请,超过60日的申请期限,而市局对此则予以受理属程序违法。认为市局依据《关于父母离婚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不妥,该批复内容是一种选择性条款,而不是禁止性条款。还声称儿子患有较特殊性疾病,市局如此行政复议决定,缺乏人性化操作。法庭上,市局认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对父母复议予以维持。 

法院认为,市局是公安分局的上级部门,依法具有行政复议职责。市局适用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该批复与立法精神并不违背,子女的姓名因父母离婚可以变更,但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则须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章欣不能证明,她在申请变更琦琦姓名时,征得过柳昭的同意。公安分局在变更琦琦姓名时,未告知过柳昭,特别是柳昭就变更事向公安分局求证,该分局也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应从柳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遂法院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市局作出的该项行政复议决定。 作者:姚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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