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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儿子判丈夫抚养 夫亡妻应承担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1-03-03 15:19 浏览量:655

    夫妻离婚儿子判丈夫抚养 夫亡妻应承担抚养义务

      作者:兴国法院 曾智  发布时间:2008-05-23 16:36:30

    2008年4月30,兴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其母亲抚养费案件,该案以撤诉结案。

被告肖某系原告钟某某的母亲,因为被告肖某与其前夫钟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钟某某由其父亲钟某抚养,并不要肖某承担抚养费,2008年正月初8钟某病故,而肖某则以协议约定由钟某抚养为由,不尽扶养义务。钟某的爷爷年老体弱,没有什么收入,为了让孙子以后的生活有所保障,决定自己照顾孙子,要求肖某按月支付费用,但王某不肯,协商不成。2008227,刘某的爷爷以钟某某的名义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钟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根本不能作出委托代理这种意思表示。在变更抚养权,肖某系钟某某当然的法定监护人,经询问其本人也没有状告其母亲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其爷爷的意思。本案原告的爷爷既然不是法定监护人,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其以钟某某的名义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本应当驳回起诉,为了尽快解决钟某某的生活问题,法官还找到钟某某的母亲耐心做思想工作:现在你的丈夫死了,你是你儿子当然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小孩是你的法定义务。肖某当即表示愿意承担抚养义务。于是,承办人应肖某的要求一起去其公公家接其子,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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