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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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获抚养权把女儿送人 爸爸要女儿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20 08:45 浏览量: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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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fjsen.com 2013-08-16 10:53  曾炳光 来源:东南网

原标题:获得抚养权后 她将女儿送人 前夫称其不尽抚养义务,上诉索抚养权,获法院支持

长旺/漫画

东南网8月16日讯(海都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离婚后,小常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却和别人签协议,将女儿无偿送人,还约定不得送还。他的前夫小陈得知此事,将前妻及第三人告上法庭,索要女儿抚养权。

昨日,诏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当事人小常与第三人林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15日内,共同将原、被告婚生女交给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件】

前妻将女儿送人 还约定不得送还

今年5月,小陈将前妻小常告了。

2010年5月,他与小常离婚,女儿小宝由小常抚养。同年7月,小常和林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小宝无偿送给他,同时林某拥有小宝的抚养权和所有权,应将小宝抚养成人,不得退还。

今年3月26日,小陈获悉此事后报案。诏安县公安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4月8日,警方将小宝交还给小常,小常又将孩子送给林某抚养,至今未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

小陈认为,小常没有抚养小宝的能力,也不尽抚养义务,而林某未经其同意非法收养小宝,侵犯了他的抚养权和小宝的受抚养权。他请求法院判决自己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愿意自行承担抚养费用。

【说法】

母亲不尽义务 变更抚养权合理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小常依法抚养小宝,理应尽其抚养义务,照顾好小宝的生活。而其未经小陈同意,将小宝无偿送给林某,侵犯了小陈对小宝的抚养权,也伤害了小陈的感情,其行为是错误的。为此,小陈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为纠正小常的错误,将小宝交还给她抚养后,她再次将小宝送回给林某,其行为已表明对小宝不尽抚养义务。

因此,小陈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获得小宝的抚养权,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4种情况 可变更抚养关系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向东介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针对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妥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小常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却将其送人抚养,并约定由他人抚养成人,不得送还,属于典型的不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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