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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等亲密关系者之间的暴力应视为家庭暴力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

 发布时间:2015-01-05 12:09 浏览量:1224

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4-12/31/012312.html

20141231  中国妇女报 王春霞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家庭暴力主体及法律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这一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反家暴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

征求意见稿调整的主体范围显得过于狭窄

记者: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您认为该规定对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是否恰当?

薛宁兰:严格地讲,家庭成员并不是法律术语,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近亲属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现实生活中,这些近亲属有些是有共同生活关系的,通常称之为家庭成员,有些则没有共同生活关系。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本身并无不当,但以之作为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显得过于狭窄。

我认为,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确定不要侧重于暴力发生的场合,而应强调主体之间有无特定的亲密关系。亲属关系当然是一种亲密关系,只要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他们之间的暴力就是家庭暴力。实际上,我国当前即便是父母子女,很多也不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儿媳和女婿,自然多不与公婆岳父母共同生活。

其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列举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将本法所称家庭成员限定在具有婚姻、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是否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这些直系姻亲,并没有明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并不属于近亲属,但是,一定比例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儿媳和公婆之间、女婿和岳父母之间的。

再次,我国民法通则、刑诉法对“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存在差异。法律对同一概念解释不一的现状表明,我国制定民法典,完善婚姻家庭编时,应增加亲属的通则规定,对亲属的种类、近亲属的范围等作出界定。鉴于此,反家暴法对主体范围的界定无需必须遵循现行法,可以有所突破,第二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可以通过列举性规定,将直系姻亲包括进来。或者,修改第一款,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具有婚姻、血缘、姻亲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一方侵害另一方身体、性、精神等的行为。这样便无需对家庭成员作出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将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值得肯定,有利于对这类未成年人的保护。

和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暴力存在实质性区别

记者:有观点认为,有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不需要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您怎么看?

薛宁兰:前配偶、同居者等关系者之间发生的暴力和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并不相同,存在实质性区别,应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前配偶、同居者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存在着一系列的共同特征。例如,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相类似,同居者尤其生有子女后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家庭关系;当事人双方存在或曾经存在着情感的依恋关系和经济的共同生活关系;他们之间的暴力行为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和隐蔽性,外人难以知晓;加害人行为的动机往往是为了控制对方。

第二,符合国际标准,并有其他国家和地区先例。199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建议各国立法界定家庭暴力时“采用尽可能宽泛的有关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在家庭暴力中的各种关系的定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既包括亲属关系(婚姻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也包含同居关系、伴侣关系等亲密关系,并且不限于当下的关系,前配偶、前同居者、前伴侣关系也包含其中。

第三,这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性质决定的。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而是社会法。它的主体范围可以不与家庭法完全一致。我们对家庭暴力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将之严格限定在婚姻家庭范围内。“家庭暴力”一词在英文中用“domestic violence”表示,本意是指具有一定亲密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一定的亲密关系”有哪些?婚姻关系肯定是,亲子关系也是,这两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有着共同生活关系。随着人们性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一些人不结婚、不登记便共同生活,形成一种非婚的同居关系。这种关系虽然没有婚姻之名,但也是一种共同生活关系,它与婚姻关系在实质内容上几乎是完全一致的。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同居关系的法律,然而,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同居者之间的暴力,法律不能视而不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将此类暴力纳入调整范围,是我国法律加强对公民基本人权保障的体现。

总之,我国立法一方面要立足国情,同时还要顺应国际反家暴立法趋势,将同居关系、伴侣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者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考虑到法律之间的协调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可以将这类非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视为家庭暴力,具体作法是在法律中增设准用条款。

将其视为家庭暴力在于预防和制止家暴

记者:有观点认为,如果把同居等关系者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视同家庭暴力,就表明我国法律认可同居关系,您怎么看?

薛宁兰: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合法婚姻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维护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需要。除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人同居为法律禁止外,法律并没有禁止无配偶的两个人同居,也没有禁止他们形成一种类似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关系。

不可否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调整同居关系的法律,但这并不表示同居关系是违法的,也不意味着未来我国不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当前,制定家庭暴力法时将同居关系纳入调整范围,恰恰表明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即便是同居关系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发生在他们之间的暴力行为同样是不能被国家所容忍的,当然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将这类亲密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根本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生活在婚姻家庭等亲密关系中的人们享有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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