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制报
父亲将儿子与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16万元。儿子张先生一口答应归还,但遭到了前儿媳李女士的反对。对这起蹊跷官司,闵行区法院进行了认真审理,认为无法认定张老伯向银行的贷款就是向张先生与李女士出借的钱款。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张老伯要求儿子与前儿媳归还借款16万元诉请的一审判决。
贷款“借给”儿子夫妇
年近七旬的张老伯和儿子、媳妇在2002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同年8月26日,张老伯个人以公积金及住房抵押的办法向银行贷款16万元。
张老伯认为,当年儿子、媳妇购房缺钱,向自己借款。自己也没有钱可借,于是以个人公积金及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16万元,并以此款支付了房款。购房时,儿子、媳妇承诺此款于2007年3月底归还。还钱时候已到,却由于儿子媳妇不和,时至今日还没还款。2007年8月,儿子与媳妇离婚,但仍没还款。为此,张老伯将儿子张先生和前媳妇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归还16万元。
儿子愿还,前儿媳反对
通常,被告人辩称多与原告诉称的意见是相背的,但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张先生却爽快地承认父亲所讲的都是事实,他认为,16万元是与前妻李女士的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归还。在法庭审理中,儿子张先生再次确认向父亲借款16万元。
但李女士却对张老伯所提供的有关证据存有异议,认为16万元是张老伯向银行贷款,而不是借款,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借款之诉未被确认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老伯虽诉称向银行的贷款系张先生、李女士的借款,但张先生、李女士在当时并未出具相应的借据,且所购房屋张老伯亦是产权人之一,因此无法认定张老伯向银行的贷款就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借款。
法庭上,张先生虽确认借款,但由于其与李女士已离婚,而张先生的行为涉及到李女士的利益,因此对于张先生的自认行为不予采信。综上,由于张老伯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其要求张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