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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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遗嘱,分家协议,放弃继承,还是对将来可得遗产的预处置?

 发布时间:2014-10-23 09:38 浏览量: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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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8日   茂刚法官

老郑,妻子郝美,两人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离休后,老干部局于1994年将606号房屋以优惠出售给老郑,征询四个儿子意见,一致表示谁为父母出钱购买此房,将来房子归谁。长子甲为父母出资4万元,老郑购买了606号房屋并取得产权证(80㎡,现价值每㎡2万元)。1995年,老郑口述,让乙代书:购买606号房屋是甲出的钱,甲同意让我们住到最后才属于甲。我认为606号房屋是我以优惠价购买的,我虽然没有出房款,但我和郝美必须一直住到底(哪怕只剩一个人),此房谁出的买房款谁最后承受房权,买房时不出款的人不享受房权。老郑、乙、丙、丁在乙代书的文字后面签字。大家签字时郝美在场,甲不在场。老郑后将该签了字的代书文字交甲保存。

2005年、2007年,郝美和老郑先后去世。现乙、丙、丁起诉甲,要求法定继承606号房屋,甲主张其手中有乙、丙、丁签字的证明,606号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

对于老郑让乙代书文字的性质,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观点A、老郑让乙代书的文字属于代书遗嘱,由于606号房屋是其与郝美的夫妻共同财产,老郑对606号房屋的处分,部分有效。

观点B、该文字属于协议。郝美在场,但没有表示反对,表明同意该协议。甲虽然没有在代书文字上签字,但其事后持有该代书文字,并认可其效力,表明事后追认该协议。所以,该协议是全体家庭成员对606号房屋的分割协议,对乙、丙、丁而言,是对将来可取得财产的预先分割,该协议有效。

观点C、对乙、丙、丁而言,其在代书的文字上签字表示对606号房屋继承权的放弃。

观点D、因为签字时,继承尚未开始,所以不是放弃继承。但乙、丙、丁有权对其将来可得遗产进行预先处置。因甲支付了606号房屋的购房款,乙、丙、丁预先确定把将来可能分得的财产在将来补偿给甲。该观点认为,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放弃,而对将来可得遗产的预处置,对可得遗产的归属是有要求的,有指向的。

观点E、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根据这一观点精神,代书文字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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