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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和解协议执行缺乏法律强制保障专家呼吁 立法助力商事调解摆脱困境

 发布时间:2012-01-20 14:51 浏览量:734

2012-01-02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本报记者张维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下称贸促会调解中心)近日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将草案相关规定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商事调解和解协议执行缺乏法律强制保障,易造成‘久调无果,调成亦无果’的状况,不仅影响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还给法院增加讼累,最终影响经济贸易的整体发展繁荣。”贸促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承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除了在民诉法修改之际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名誉副主任、贸促会调解中心原副主任唐厚志认为,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帮助商事调解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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