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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分析】新时期下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12-26 16:20 浏览量: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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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3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龚剑飞 桂宝珊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上的离婚现象越来越多,而很多时候随之需要解决的便是夫妻财产问题。新婚姻法的出台,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在新时期下,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多样性等特征,进而在实践认定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我们加以明确。

  一、新时期下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一)种类多、内容新、数额大 

  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种类也越来越多,已经由原来的钱和家庭电器等实物发展到知识产权、股票、地产等有形或无形财产,而且该类有形无形财产数额巨大。一旦涉及离婚,由于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原因等,这些无形财产的分割给法院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取证难 

  在离婚案件中,销毁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有时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财产的种类、具体数额多少等难以认定,这也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财产来源复杂 

  当前人们最普遍的经济行为是投资和购买住房。但是人们在从事这些经济行为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可能还会从亲戚、朋友那借款,甚至贷款,有的家庭其他成员也会出资支持。经济行为呈现筹资多样化特征。因此,一旦感情不和,涉及离婚时,当事人往往以他人出资为由而索要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新时期下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夫妻一方婚前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在我国,虽然国家是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主体,但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因而,土地和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人们的个人重要财富。对于该类财产,法院在认定时应认真加以审理。比如,一方婚前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这种情况下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房屋的价值加以区分。另外,一方婚前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财产分割时出现了增值,该增值部分应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该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该增值部分应等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土地价值上产生的利息,为合法收入,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涉及股票案件中夫妻财产的认定

  目前,由于财产的种类已经由实物等有形财产向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财产扩展。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纠纷。对于该类纠纷,笔者认为,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来看,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情况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认定?从股票的自身性质来看,目前我国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职工内部股,由于该类股票一般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外的任何人转让。因此该类股票在财产分割时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其他家庭成员主张股票所有权,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作另案予以处理。对于社会公众股,由于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因而如果该类股票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可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三)农村陪嫁财产的认定问题

  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来看,70%以上的当事人来自农村,按照现行的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办结婚酒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结婚。一般的,女方父母要为女儿陪送嫁妆,男方父母也同样要为女方购置结婚必备的生活用具。因此,如果男女双方以上的财产均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的,离婚时该类陪嫁财产应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有人会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礼而购买,应属男方财产。但笔者认为,陪嫁财产与彩礼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问题,陪嫁财产是权属争议问题,而彩礼则涉及返还问题。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财产认定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决定其权利不可能由他人也包括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而其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于权利人本人。其权利本身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这种财产既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作者:东乡县人民法院 龚剑飞 桂宝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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