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未婚还是已婚,派出所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4-12-25 11:33 浏览量:817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QwNTkyNg==&mid=202709711&idx=8&sn=d74c80f0b6a60dba78f4c4cbe2250eab&scene=1&key=2f5eb01238e84f7e178267a0c5cb2c3e41c8779531a14f1d1e78962f4e63406fe53bcf210e5267534649f321fe2ccb91&ascene=1&uin=MjQwMjMxMzYyMg%3D%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4JXi%2Bqte3aFlid3906LGz4mXiYX%2FRvDvQ5tOV3YLXYvBXLyYx4Nbv6RyuxxNrVLR

20141221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  张广

    结婚本来是件高兴的事,但海南省三亚市的苏启祥和女友准备去领结婚证时,却苦闷不已。“我没结过婚,但户口簿上却写着已婚。”多番咨询后,苏启祥才得知年轻时曾有过一段“事实婚姻”。现在虽然当地民政部门为他出具了未婚证明,但警方拒绝更改。这是近日发生在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的一件怪事。

未曾结婚却被告知“已婚”

    家住三亚市海棠湾镇青田村委会大汝村三队的苏启祥今年30岁,两年前认识现在的女友,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决定登记结婚。

  2014113日,苏启祥和女友前往三亚市民政局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工作人员称,他的户口簿上显示为已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苏启祥有些纳闷,“我没结过婚,怎么会是已婚?”

  苏启祥称,201411月,他办理户口簿时,一直没注意过上面的婚姻状况。

  记者看到,在苏启祥的户口簿上,其婚姻状况一栏写着“已婚”两字,登记日期为2014113日,承办单位为三亚市公安局林旺派出所,承办人为李虎统。

民政部门的证明 警方不认可

  三亚市公安局林旺派出所李虎统警官向记者表示,他们查询了相关记录,2006年,苏启祥有过一段事实婚姻。李虎统警官说:“以前农村很多都是办个酒席婚礼,没领结婚证就算结婚,但这属于事实婚姻,法律是认可的,我们不能随便更改信息。”

  “这怎么能算结婚?”事实婚姻一说,让苏启祥感到莫名其妙,坚持要求民警为自己改正已婚记录。苏启祥称,自己以前的确有个媳妇儿,但是两人没有结婚,就是在农村办了婚礼,没领结婚证,后来又分手了,那是几年前的事情了。

  2014114日,三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询了苏启祥的个人信息记录,记录显示他从未有过结婚记录。为他出具了未婚证明。该证明写道: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200651日至2014113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查到苏启祥的任何婚姻登记记录。

  几番周折后,1111日,苏启祥拿着民政局证明和村委会证明去找李虎统警官办理更改手续,李虎统警官说:“跟你说多少次了,你们的事肯定办不了,你是事实婚姻,你们村委会乱开证明,就算有民政局的未婚证明也办不了,但我可以改你为离异。”

  1112日,苏启祥再次到林旺派出所去找李虎统警官,解释说明民政局的证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希望李虎统警官为其办理更改登记手续,但李虎统予以拒绝。

律师解读“事实婚姻”

  海南法律界人士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依照200112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2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关系;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苏启祥与前女朋友在200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受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三亚市民政部门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后,依法向当地派出所出具了苏启祥的未婚证明,同时,村委会也向当地派出所出具了有关证明。当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受理,及时为苏启祥办理更改手续。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